首页 > 最新消息 > 遗产税 &赠与税 > 死亡前5年受赠财产 遗产税申报一次看 2025-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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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郑琪芳/台北报导〕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死亡前5年内继承已纳遗产税的财产,依「遗赠税法」第16条第10款规定,不计入遗产总额课税;若被继承人生前因受赠取得的财产,於赠与人死亡时已依规定并计遗产课税,被继承人该笔受赠的财产,仍可列为不计入被继承人遗产总额的财产,也就是不列入遗产总额课税。
举例说明,甲君2022年2月1月赠与儿子乙君1笔土地,公告土地现值1500万元,甲君於2022年5月8日死亡,该笔土地应并计甲君的遗产总额课税,乙君於法定申报期限内申报遗产税,并全数缴清税款。然而,乙君於2025年4月12日死亡,乙君的继承人丙君申报遗产税时,可将该笔受赠土地列为不计入乙君遗产总额的财产。
北区国税局说明,「遗赠税法」第16条第10款规定,旨在避免同一笔财产因近期内连续继承而被重复课徵遗产税,因此,被继承人生前因受赠取得的财产,於赠与人死亡时,已依规定视为赠与人的遗产课徵遗产税并缴纳税款,受赠人於赠与人死亡后5年内接续死亡,为免被重复课徵遗产税,受赠人受赠的财产仍可适用上述规定,不计入受赠人的遗产总额课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