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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稅唸學堂/高招!媽媽過世 大兒子趕快報繳贈與稅 這1500萬不用分妹妹4
https://www.pacowu.url.tw/ 吳天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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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6 10:02:00

經濟日報 記者徐碧華/台北報導

 

吳媽媽(化名)過世前幾年,有過幾次大額轉帳給大兒子、大孫子。最大的一筆發生在108年,匯給大兒子1,500萬元,申報遺產稅時列為債權,計入遺產總額。不過,在繳清遺產稅後,大兒子火速為這1,500萬元補申報贈與稅,自行繳稅128萬元。大兒子為什麼這樣做?

 

中區國稅局官員判斷:有高人指點。

 

大兒子補申報後,緊接著申請遺產稅更正,刪除1,500萬元債權,遺產稅減少150萬元。但吳媽媽的二女兒一點都不開心。二女兒向中區國稅局主張,媽媽給大哥的錢是「借的」,不是「贈與」。

 

至此,知道大兒子為何自掏腰包繳贈與稅了吧?中區國稅局官員解釋,如果是「借的」,要還回來,是遺產的一部分,兄弟姊妹可以拿來分;如果是多年前的贈與,就屬大兒子的,不必拿出來分,「兄妹在意的是分產。」

 

納稅人補報贈與稅 不能不受理

 

二女兒打行政救濟官司,不過,在財政部的訴願仍然敗訴。

 

二女兒指出,如果是贈與,當年媽媽應該會申報贈與稅。哪有事隔四年,等媽媽過世了,才由大哥這個受贈人補申報贈與稅的?

 

中區國稅局的邏輯很簡單,贈與稅本該由贈與人吳媽媽繳交,當贈與人過世,國稅局會轉向受贈人核課,大兒子此時補申報贈與稅合理。又有匯款的直接證據,錢由吳媽媽的帳戶轉入大兒子帳戶。「納稅人主動申報繳稅,沒有不受理的理由。」

 

二女兒說,她願意多繳稅,保留1,500萬元債權,遺產總額不減少,才符合國家利益。財政部指出,納稅人主張多繳稅不符訴願目的,是會被駁回的。

 

財政部沒有直接駁回,而是指給了二女兒另一條路,中區國稅局表示,如果提出證據,證明是借貸不是贈與,在新證據下,國稅局必須重新審議。

 

最終,二女兒沒能提出新證據。財政部駁回二女兒的訴願。

 

父母財產流向照顧者 常見爭議

 

「父母親的錢流向照顧者,是近年遺產稅案的爭議所在。」中區國稅局官員說,因為照顧者免不了要幫父母親處理財務,包括支付醫藥費、支付⋯⋯;又或者是父母回報照顧他們的子女;當然也有其他子女懷疑父母被唬弄。

 

 

 

來看吳媽媽案例:

 

10873日,吳媽媽轉帳存入大兒子銀行帳戶1,500萬元。

11021日,吳媽媽轉帳200萬元到大兒子帳戶,大兒子說是幫他買車子。

111915日,吳媽媽轉帳240萬元到大孫子(大兒子的兒子)帳戶。

111122日,吳媽媽過世。

11288日,大兒子、二女兒在延期期限內申報遺產稅。列報債權1,500萬元,死亡前兩年內贈與大兒子200萬元、贈與大孫子240萬元。

 

112815日,大兒子補申報贈與稅,申報四年前媽媽贈與他現金1,500萬元,繳交贈與稅128萬元。

 

112822日,大兒子更正遺產稅申報,刪除債權1,500萬元,中區國稅局同意。

 

大兒子繳稅128萬元 先全拿1500

回到最開始的問題,為什麼國稅局判斷大兒子申報贈與稅是有高人指點?

 

根據民法1172條,繼承人中如對於被繼承人負有債務者,於遺產分割時,應按其債務數額,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內扣還。

 

說得白話些,官員指出,如果照原先遺產稅的申報1,500萬列債權,是媽媽借給大兒子的,那大兒子要還,列入遺產,再來分。可以這樣想,1,500萬元由兒子、女兒各分一半,那大兒子要掏出750萬元給二女兒。

 

官員說,如果確定是贈與,那就是大兒子的錢,不是吳媽媽的遺產,不用拿出來分。

 

而大兒子補申報贈與稅,國稅局受理了,遺產稅又刪除債權,相當於提供證據,有利於律師幫大兒子爭取分產的權益。

 

至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的贈與,和死亡前三年的贈與不同。那合計440萬元不但列為遺產,而且算是先分走的遺產。假設大兒子那頭應該分得2,000萬元,扣掉這440萬元,分產只能再拿1,560萬元。

 

民法第1148-1條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官員說,所以吳媽媽的案子爭議點只在那1,500萬元,前兩年合計440萬元的贈與並沒什麼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