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消息 > 房地合一税 > 卖屋后重购自住房地 这样做被追缴房地合一税 2025-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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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郑琪芳/台北报导〕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个人房地合一税申请适用重购自住房地税额扣抵或退还者,如果重购的自住房地於重购后5年内改做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转,国税局将追缴原扣抵或退还的税额。
高雄国税局表示,根据「所得税法」第14条之8及房地合一课徵所得税申报作业要点第20点规定,个人出售原自住房地后,自完成移转登记之日起2年内另行购置供自住使用的房地(先卖后买);或先购置供自住使用之房地后,於完成移转登记之日起2年内出售其他自住房地(先买后卖),可就重购价额占出售价额比率,计算扣抵应纳或退还已纳之房地合一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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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为避免投机,若重购的自住房地於重购后5年内有以下情况,包括:所有权移转(继承除外);户籍迁出(除未成年子女就学需要、公务派驻国外、原所有权人死亡等原因未设户籍,但实际仍作自住使用外);或出租、转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应追缴原扣抵或退还税额。
举例说明,甲君於2022年3月出售A屋1000万元,并申报缴纳房地合一税100万元;后於同年9月以1200万元重购B屋,并申请适用重购退还已缴纳的A屋房地合一税100万元;但国税局查到甲君於2024年将B屋转赠其子,因於列管期间不符合重购自住房地要件,遭追缴原退还的税额100万元。
高雄国税局提醒,对重购的自住房地,国税局会定期追踪后续使用及移转情形,民众於申请适用个人房地合一税重购自住房地扣抵或退还税额后,5年内不可将该房地转供其他非自住用途或移转予他人,以免遭追缴原扣抵或退还之税额,以维自身权益。民众如有疑义,可拨打免费服务专线电话「0800-000-321」洽询,或至国税局网站利用国税智慧客服「国税小帮手」线上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