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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投机炒作?他申请重购退税百万 竟因「1行为」被追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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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网News记者林和谦/台北报导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个人出售房地经国税局核定适用房地合一税重购退税或扣抵税额,如重购自住房地於重购后5年内又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转,应追缴原扣抵或已退还的税额;就有民众办理重购退税之后,5年内再卖屋而被追缴税款

 

北区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8及房地合一课徵所得税申报作业要点第20点规定,适用自住房地税额扣抵及退还的要件,是以个人於出售原有自住房地(办竣户籍登记并实际居住使用)后,从完成移转登记日起2年内另行购买其他房地作自住使用;或先购买自住房地后,自完成移转登记之日起2年内出售其他自住房地,且该房地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为适用范围。因此,立法者为避免投机行为,规定自住房地从重购后5年内如果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转,就应追缴原扣抵或已退还税额。

 

北区国税局举例说明,辖内甲君於1082月买卖取得A房地,1106月将A房地出售,他自行申报并缴纳房地合一税108万元。后来甲君又於1119月购买B房地,向该局申请退还已缴税款,经该局核准退还,后来因甲君於1133月再将B房地出售移转,经国税局查得甲君既已将重购的B房地於重购后5年内出售,则A房地适用重购自住房地扣抵税额的优惠条件已不存在,即应恢复为课税的状态,因此追缴甲君原经退还税额。

 

北区国税局提醒,重购自住房地税额退还或扣抵的租税优惠机制是为了鼓励自住,且自住房地要件以房地客观使用状态为准,须个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出售及购买的房屋办竣户籍登记并实际居住,且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的情形,并应注意重购地自住房地从重购后5年内不可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转,以免遭国税局追缴原扣抵或已退还税款。 另外,有下列三项因素,则可免追缴税款,包括:1.未成年子女就读或拟就读学校订有应设户籍於该学区之入学条件、2.本人或配偶因公务派驻国外、或3.原所有权人死亡,致户籍迁出该重购房屋者,若经查明该房屋实际仍作自住使用,的确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情事,则可认属未改作其他用途,免依同法条第3项规定追缴原退还或抵缴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