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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一直由亲哥哥自住且设籍 申报房地合一税却不符自住三要件 惨遭补税百万4
https://www.pacowu.url.tw/ 吴天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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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在高雄三民区与凤山区共拥有2间房屋,其中凤山一间大楼3房一直让亲哥哥自住且设籍,老王持有凤山大楼3房已满6年,日前出售房屋后,向国税局申报房地合一税,并自行扣除自住房地免税额400万元后,以10%税率申报房地合一税60万元,没想到上周却收到国税局补税单,以不符自住三要件,要求老王补税140万元,老王这下才惊觉,原来亲哥哥自住且设籍满6年,是不符合房地合一税自住免税额400万元的自住条件!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为保障自住需求,落实居住正义,个人交易10511日以后取得的自住房地,符合下列各项要件,出售房地之课税所得在400万元以内者,可免纳所得税,超过400万元者,只就超过部分按税率10%课徵所得税。

 

同时必须满足自住三要件,包括一、个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办竣户籍登记、持有并居住於该房屋连续满6年。二、交易前6年内,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三、个人与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内未曾适用房地合一自住租税优惠。

 

举例来说,老王於11481日出售其位於108516日买卖取得之凤山大楼房地,自行申报房地合一所得税课税所得1,000万元,并减除自住房地免税额400万元,自行缴纳应纳税额60万元。

 

国税局於查核时却发现,老王於凤山房地持有期间(1085月至1148),仅有老王之兄长宝哥设户籍并居住该房地,老王虽持有凤山大楼房地超过6年,惟非其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设户籍并居住於凤山的大楼房地,经核定不符合自住房地之适用要件,否准其扣除免税额及适用优惠税率,核定应补税额140万元。

 

税务专家特别提醒,个人出售10511日以后取得之房地,如要适用自住房地之优惠,应特别留意自住三要件。

 

另外,个人出售房地经国税局核定适用房地合一税重购退税或扣抵税额,如重购自住房地於重购后5年内,改作其他用途、出租、营业或再行移转,应追缴原扣抵或已退还之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