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消息 > 遗产税 &赠与税 > 死亡前2年内将保单要保人变更为子女,保单价值应列入遗产总额申报 2025-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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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稽徵实务常见父母以自己为要保人、子女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购买保单,嗣后将要保人变更为子女,该行为等同移转保险契约之财产权益给子女,核属赠与行为,须依规定申报及缴纳赠与税外,若父母於变更要保人后2年内死亡,该保单价值属死亡前2年内赠与,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5条规定,须并入遗产总额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辖内被继承人甲君生前以本人为要保人、子女为被保险人投保2笔保险,於112年间将该2笔保单要保人变更为子女,未依规定申报赠与税,嗣甲君113年死亡,继承人办理甲君遗产税申报时漏未将该等保单价值并入遗产总额,致漏报遗产税,经该局查获补徵所漏税额及裁处罚锾。
该局特别提醒,民众办理亲人遗产税申报时,请先检视被继承人死亡前投保保单,如有以被继承人为要保人,死亡前2年内变更该保单要保人为被继承人之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各顺序继承人的配偶时,应按被继承人死亡日该保单价值并入被继承人遗产申报,以免因漏报遭到补税及处罚。民众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该局将竭诚提供谘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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