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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稅唸學堂/市地重劃多分一坪地 賣地後房地合一稅多10萬 他做對一件事幸運免罰4
https://www.pacowu.url.tw/ 吳天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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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連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11994/9028547

2025/09/25 11:47:25

經濟日報 記者徐碧華/台北報導

雲凡(化名)在民國77年和其他人共同繼承台中一塊地,後來參與自辦市地重劃,106年分回另一塊地。111年賣掉這塊分回地,賣得3億多元。其他人的土地持有日溯及77年,都不用繳房地合一稅,唯獨雲凡被北區國稅局補稅10萬多元。

 

北區國稅局認為,雲凡多分配了4.15平方公尺的土地(約1.26坪),算106年新取得的土地,要課房地合一稅,取得成本按重劃後應繳差額地價13725元計。

 

雲凡納悶,負責重劃的開發公司並沒有收他的錢,契約上簽「互不找補」,應該算在「以地換地」的範圍。國稅局指出,分配上寫得清清楚楚,這4.15平方公尺不在換地範圍,是在雙方協議下,「開發公司另外給的」。

 

雲凡聰明 隨便報個房地合一稅額0

 

近年來,中、南部陸續出現市地重劃有關的課稅案件,對國稅局來說,也算是新制下的新情況,稽徵機關和納稅人都在摸索「正確」稅課。

 

雲凡其實也採了一取巧的辦法,他在售地後申報了房地合一稅,用「成交價2,4366,540-成交價2,4366,540-設算費用」,得出所得額0,房地合一稅0

 

雖然亂報,但是很有用,免掉裁罰。由未申報案變已申報案,國稅局只是調整,不罰。

 

國稅局分兩路,找出換地和找補地

 

面對雲凡的案件,北區國稅局怎麼做呢?要找出「以地換地」和「找補地」。如果出售的是市地重劃的分回地,屬於「以地換地」,取得日可以追溯到參與重劃的地,對雲凡來說,就是繼承日民國77年。「找補地」另外算。

 

先來看雲凡案的時間順序:

 

77917(繼承日),雲凡和其他13人共同繼承一塊台中的地,他分到1/16的持分。

 

103104日,和開發公司簽約,以上述經繼承分割的土地參與自辦市地重劃。

 

106712日(登記日),取得分配土地,完成土地移轉登記。雲凡仍與其他13人共同,他取得分配土地持分11,109/177,751

 

111827日,簽土地買賣契約,和其他13人一同出售土地,總價38,988萬元。

 

111103日,辦妥出售所有權移轉登記。

 

 

北區國稅局根據送給台中市政府備查的自辦市地重劃區配地協議書,找到雲凡的配地結果,以1/16持分參與市地重劃,扣除重劃各項負擔後,應分配面積為106.94平方公尺。出售這106.94平方公尺部分,算在77年取得,屬舊制,出售要繳土地增值稅,但不必繳房地合一稅。

 

但雲凡到手的分配面積111.09平方公尺,多分配了4.15平方公尺。這4.15平方公尺應繳差額地價13725元。國稅局認定,這4.15平方公尺是106年取得,出售要繳房地合一稅。

 

互不找補 是雲帆和開發公司間的協議

國稅局算給你看

國稅局核定賣這4.15平方公尺賺54241元,應納房地合一稅108,048元。

 

持有期間從106712日算到111103日,超過五年,適用稅率為20%。應繳差額地價13725元為取得成本。

 

計算公式為:

 

[(成交價額91263-可減除成本13725-可減除移轉費用27,308-土地漲價總數額211,989元)]×20%稅率=房地合一稅108,048

 

雲凡認為國稅局這樣認定不對,因為當時和開發公司簽的約是互不找補,他多分了4.15平方公尺,並沒有繳差額地價給開發公司,也就是說,這4.15平方公尺應算是「1/16持分的換地範圍」。

 

北區國稅局指出,以配地協議書為準。這配地協議不只對雲凡、也對其他人。4.15平方公尺是雲凡多拿的,亦即在106年取得。而該繳的差額地價沒繳,那是開發公司跟他之間的協議。

 

官員指出,也有案例,視開發公司免除雲帆的錢,是公司對雲凡的贈與,算雲凡的所得,要併入綜合所得課稅。但因所得的部分已過五年核課期,國稅局並沒有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