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消息 > 租税正义 > 【投书】纳税人不要特权,但需基本人权 2025-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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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童礼欣
我们努力工作、诚实报税,却可能收到一张不明不白的税单,然后政府还告诉你:我们不用写理由,因为法律允许我们「不记明理由」。
这不是假设,而是真实发生的立法倒退。行政院前院长陈冲今年9月25日在理律六十周年研讨会总论坛圆桌会议上,提出2016年12月9日通过的「纳税者权益保护法」,把纳税者权益保护入法,当时他已退出公职,但立法院三读通过的「纳税者权益保护法」在第十一条条文却加了几个字「除符合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七条所定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记明理由外」条文通过的结果,等同於纳税的行政处分都不用说明理由,不写理由完全合法。「行政机关耍了点心机」,「这是立法上的一个误会」,此后行政机关可以依行政程序法第97条「不用说明理由」,就直接对纳税人开罚或课税。
法律之所以要求「行政处分要记明理由」,其精神在於「权力要有正当性」,这项但书就是形同告诉行政机关:你可以更懒惰,更不负责,更不需要对人民交代「为何你被裁罚?」「为何你欠税?」「为何你的申请被驳回?」这不是一种政府「施舍」的回应,而是民主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但自立法成立后纳税人,就坐实成为被永久霸凌却毫无招架、无能反抗的金主。
我们必须正视一个长年未解的矛盾:台湾税捐制度潜藏著「纳税人是潜在逃税犯」的思维。许多税务裁罚,在程序上就预设纳税人必须举证自清,而非由税捐机关提出具体证据、明确理由来证明课税或处分的正当性。
这种「倒果为因」的逻辑,让纳税人面对不明不白的税单或处分时,往往只能忍气吞声、不敢抗辩,更别说提起诉讼。为建构更专业、更有效率并符合国际趋势的税务行政诉讼制度,司法院2022年6月成立「税务事件审理法研究制定委员会」,并於2024年9月通过税务行政事件审理法草案,目的希望解决税务纷争,并满足实务审理需求。2025年1月2日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审查,但立委对於关键条文无共识,尤其这项专法重点之一破除「万年税单」,采取原处分主义,将课税处分作为撤销诉讼的程序标的,并规范核课期间的时效不完成事由,但问题在於「税务审查官」的独立性,现行草案多借调税捐稽徵机关人员担任审查官,可能引发利益冲突,若不落实邀请税法专家、会计师或税务代理人参与,以强化独立性和客观性,那么即使部分人能走上行政救济之路,整体上只是「万年税单」的斑斑血泪轮转,除了旷日废时、旷费金钱与精神,对小市民只是二次伤害的屠戮身心灵罢了。
《纳税者权益保护法》的本意,就是要扭转这样的劣势关系,让税制不再只是单方面的行政命令,而是一场有理可据、有据可查的公共互动。但若连「写清楚为什么处分」这么基本的义务都可以不用履行,「税务审查官」的独立性又令人质疑,那这部法律存在的意义也将荡然无存。身为纳税人,我们不是要求税捐机关不执法,也不是否定依法课税的必要,而是要求「以理服人」,不是「以权压人」。税法之所以被称为「国内法之王」,是因其强制力与渗透力最广,但越强大的法律工具,就越需要谨慎使用。
根据OECD发布的《纳税人权利与责任守则》(Taxpayer’s Charter),现代税制发展的基本共识包含:
1. 纳税人有权了解其应尽义务的理由与法律依据;
2. 纳税人有权要求行政透明与程序正当;
3. 税捐机关应有说明与举证之责。
在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对於执法者及行政处分的说明义务都有严格规范,即使是最小额的税务处分,也需附上详细说明,保障人民知情权与救济权。反观台湾,若因立法「方便化」而让处分得以合法不附理由,将使我们在税制人权上严重倒退。
法务部已筹组第四次国家报告国际审查指导小组,国际审查预订於明(2026)年举行,将邀请国际专家来台审查,持续透过国际对话机制检视与精进人权保障工作。我们诚恳呼吁立法院:立法修错了,就该勇敢修正,应立即检讨第十一条但书的增列内容,恢复原本《纳税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初衷,重申「行政处分应记明理由」的原则,不得轻易适用例外。也呼吁行政机关:即使法律给予弹性,也应选择「对人民最有利的行使方式」。以法律作盾牌、以不记理由为习惯,只会让人民对制度失望、对政府失信。
纳税人的良心,应得到政府的良知回应;纳税人的信任,应得到制度的正义守护。我们呼吁民间团体、学者、公民社会共同监督,要求立院修正这一条过於宽松的例外条文。纳税不是原罪,纳税人也有尊严。让我们一起推动一场从良心出发的税制改革,真正回应民主社会对「公平、正义、透明」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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