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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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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房要看「物價指數」?他賣房虧本仍遭補稅10萬 稅務局親揭原因4
https://www.pacowu.url.tw/ 吳天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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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連結:https://estate.ltn.com.tw/article/25966

房地合一稅上路後,民眾出售201611日以後受贈取得的房地,都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但國稅局提醒,該房地取得成本並非以贈與人最初購買價格認定,而應按受贈時之的房屋評定現值以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價值計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舉例,民眾甲君於201316日購買一處總價1200萬元房地,於201625日將該房地贈與其子乙君,乙君於2024101日再以1,100萬元出售移轉,並於20241111日申報成交價額1,100萬元,可減除成本1,205萬元,其中含甲君取得該房地1,200萬元及取得時所繳相關稅費5萬元,可減除移轉費用40萬元,包含移轉房地而實際支付仲介費及代書費,土地漲價總數額10萬元,自行計算房地交易所得額為虧損。

 

經該局依規定核算,可減除成本為1,000萬元【(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88萬元及公告土地現值725萬元)×消費者物價指數113+乙君受贈時所繳納之契稅3萬元及受贈時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783100元】。

 

而該房地交易所得額則為50萬元(成交價額1,100萬元-可減除成本1,000萬元-可減除移轉費用4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0萬元),依持有期間超過5年未逾10年之稅率20%,核定應補繳稅額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