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消息 > 房地合一税 > 卖房要看「物价指数」?他卖房亏本仍遭补税10万 税务局亲揭原因 2025-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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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税上路后,民众出售2016年1月1日以后受赠取得的房地,都属房地合一税课税范围,但国税局提醒,该房地取得成本并非以赠与人最初购买价格认定,而应按受赠时之的房屋评定现值以及公告土地现值,按政府发布的消费者物价指数调整后的价值计算。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举例,民众甲君於2013年1月6日购买一处总价1200万元房地,於2016年2月5日将该房地赠与其子乙君,乙君於2024年10月1日再以1,100万元出售移转,并於2024年11月11日申报成交价额1,100万元,可减除成本1,205万元,其中含甲君取得该房地1,200万元及取得时所缴相关税费5万元,可减除移转费用40万元,包含移转房地而实际支付仲介费及代书费,土地涨价总数额10万元,自行计算房地交易所得额为亏损。
经该局依规定核算,可减除成本为1,000万元【(受赠时房屋评定现值88万元及公告土地现值725万元)×消费者物价指数113%+乙君受赠时所缴纳之契税3万元及受赠时所缴纳的土地增值税78万3千100元】。
而该房地交易所得额则为50万元(成交价额1,100万元-可减除成本1,000万元-可减除移转费用40万元-土地涨价总数额10万元),依持有期间超过5年未逾10年之税率20%,核定应补缴税额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