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消息 > 租税正义 > 【投书】一个不起眼的内规「解释函令」却能侵害纳税者权益 2025-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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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美珠/上班族
台湾的税捐机关,财政部发布9,000多则多如牛毛之解释函令,当圣旨般的恣意妄为,利用违法、违宪之解释函令及命令侵害纳税者财产。台北商业大学财政税务系副教授黄士洲曾表示,「解释函令是财政部为协助下级机关或属官统一解释法令、认定事实及行使裁量权,而订定的解释性规定及裁量基准」,如此内规的解释函令,在税捐课徵认定上,对纳税人权益影响甚巨!甚至有案例,纵有大法官释宪之有利结果,仍无法获得有效之救济。
会计师王明懿,在真理大学举办研讨会,对法税改革提出建言,她以「税务制度之解释函令」为题表示,违宪之解释函令,截至110年12月24日为止,司法院大法官共有813则解释,与税有关的释宪计有126则,6则被要求检讨改进及修正,51则被宣告违宪,其中29则是98年两公约施行后被宣告违宪。会计师王明懿,以永安租赁公司案件为例,更凸显税务法制不完善,因滥用大量没有立法审查机制的「解释函令」导致稽徵机关裁量权过大,而对人民课税及处罚。
永安租赁公司为86年板桥地方法院执行清偿债务强制执行事件的债权人,声明承受法拍屋计17亿多元,其中房价13亿2,669万元,并依法缴付营业税6,317万元。93年永安租赁检附板院民事强制执行案款收据,申报扣抵营业税6,317万元,但台北国税局大安分局以财政部 77 年发布之修正营业税法注意事项第3点第4项第6款据以认定法院民事强制执行案款之收据不能当凭证,不予抵扣税额。法院开的收据,竟然没有公信力,试问我们人民需要法院做甚么?永安租赁公司不服台北国税局之处分,提起复查、诉愿、行政诉讼历经十年败诉确定后声请释宪。
永安租赁公司依大法官释宪之结果,要求财政部重新核定,但财政部未依照大法官的解释给予永安公司应有的救济,永安公司只得向行政法院提起再审请求救济。孰料行政法院三次驳回永安公司的再审之诉。永安租赁公司只得再次提起释宪,幸得大法官决定受理,并於释字第706号解释应予补充。此解释案系开创释宪史上的纪录,解释文中明白谕知,当事人可以使用法院收据作为税务凭证申报扣抵销项税额,不需要行政法院再审,也不容行政部门继续藐视司法。
会计师王明懿,感叹!透过永安租赁公司案件,足以发现潜伏在财政部的黑箱中,一个不起眼的函释,却违反宪法平等原则、税捐法律原则及量能课税原则等之财税法令,对纳税者所造成之损害经由层层救济,纳税者最后寻求释宪终获得平反,过程中耗费庞大的司法资源,对经济及投资信用造成负面影响;也凸显我国税务案件之行政救济制度完全失灵,纵有大法官释宪之有利结果,仍无法获得有效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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