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消息 > 遗产税 &赠与税 > 低价卖股权 当心视同赠与 2026-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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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02:25:17
经济日报 记者邱琮皓/台北报导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提醒,未上市柜公司股权移转时,若以明显低於资产净值的价格出售,且未能提出足以影响售价的客观因素证明,差价部分将视为赠与,应依法核课赠与税。
《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以显著不相当之代价让与财产、免除或承担债务者,差额部分视同赠与,应依规定课徵赠与税。
中区国税局表示,近期查获纳税人陈先生(化名)今年2月11日以每股10元,出售未上市柜甲公司股权10万股,但依甲公司出售时的资产负债表计算,甲公司每股资产净值为250元,也就是陈先生实际股权价值为2,500万元,与出售价格价差高达2,400万元。
国税局认定,这就是以显著不相当代价让与财产,应视同赠与,因此通知陈先生在十日内办理赠与税申报或提出非属赠与相关证明,但陈先生无法提出资料,因此在通知期限内完成申报,并缴纳赠与税215万余元。
国税局提醒,民众出售未上市柜公司股权时,应留意交易价格是否低於资产净值,避免被认定为赠与。
实务上,常被认定为「视同赠与」的行为,像是父母将保单要保人变更为子女,即便没有金钱往来,也视同无偿转让保单价值,依法属於赠与行为;或是父母无偿帮子女偿还债务,包括学贷、车贷、信用卡费或其他个人负债,都属於「无偿承担债务」,依法视同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