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消息 > 遗产税 &赠与税 > 如何以遗产中的公设保留地抵缴遗产税 2023-12-26
相关连结:https://www.mygonews.com/news/detail/news_id/213651
【MyGoNews方暮晨/综合报导】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纳税义务人确有困难,不能一次缴纳现金时,可申请以遗产中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但仍需依规定计算得抵缴遗产税之限额。
该局说明,依遗产及赠与税法施行细则第44条第3项规定,申请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若於划设前已为被继承人所有,或於划设后历次因继承移转予被继承人,该土地得以全额抵缴,除此以外申请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皆须按下列公式计算之金额为抵缴上限:〔公共设施保留地得抵缴遗产税之限额=依本法计算之应纳遗产税额 ×(申请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财产价值÷全部遗产总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2023年1月15日往生,其遗产税经申报核定遗产总额为9,000万元(包含4,500万元的公共设施保留地A土地,且未遗有存款及现金),应纳遗产税额为270万元,缴纳期限至2023年7月25日,继承人为乙、丙、丁等3名子女,乙取得丙及丁的同意,於缴纳期限前申请以甲君70年买卖登记取得的A土地抵缴遗产税,该土地於52年划设为公共设施保留地,所以甲君是在该地划设为公共设施保留地后才取得,因此依照上开公式,其得申请抵缴税款的上限金额为135万元【计算式:遗产税额270万元X(A土地4,500万元÷遗产总额9,000万元)】。
该局特别提醒,纵使被继承人以继承原因取得公共设施保留地,但若其前次取得是在划设为公共设施保留地后,得抵缴遗产税款之金额仍须依上述公式计算抵缴限额。
该局说明,依遗产及赠与税法施行细则第44条第3项规定,申请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若於划设前已为被继承人所有,或於划设后历次因继承移转予被继承人,该土地得以全额抵缴,除此以外申请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皆须按下列公式计算之金额为抵缴上限:〔公共设施保留地得抵缴遗产税之限额=依本法计算之应纳遗产税额 ×(申请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财产价值÷全部遗产总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2023年1月15日往生,其遗产税经申报核定遗产总额为9,000万元(包含4,500万元的公共设施保留地A土地,且未遗有存款及现金),应纳遗产税额为270万元,缴纳期限至2023年7月25日,继承人为乙、丙、丁等3名子女,乙取得丙及丁的同意,於缴纳期限前申请以甲君70年买卖登记取得的A土地抵缴遗产税,该土地於52年划设为公共设施保留地,所以甲君是在该地划设为公共设施保留地后才取得,因此依照上开公式,其得申请抵缴税款的上限金额为135万元【计算式:遗产税额270万元X(A土地4,500万元÷遗产总额9,000万元)】。
该局特别提醒,纵使被继承人以继承原因取得公共设施保留地,但若其前次取得是在划设为公共设施保留地后,得抵缴遗产税款之金额仍须依上述公式计算抵缴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