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消息 > 遗产税 &赠与税 > 罹癌富商趸缴4800万保费想避税,没想死后全被国税局列遗产...长辈想靠保险做节税规划要留意的事 2024-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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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董事业有成,膝下有三位子女,还有二个可爱的小孙女,主要资产为自己居住之市价约4,500万元之自用住宅,5间用来收租的不动产价值约3,000万元,手中持有股票价值500万元,准备日常花用之现金约300万元,已经退休安享天年。
随著年龄渐长,陈董深感有规划资产传承的必要性,但本於企业家的天性,知道如果财产过早给子女,老年如果遭子女遗弃,将会无法照顾自己,因此希望要保有财产的主控权,并不考虑先将财产赠与,且三子向来忤逆不孝,陈董不希望将遗产留给他,在听闻保险契约可以节税,经朋友介绍下,购买了大额以自己当要保人、子女当被保险人、孙女当受益人的三代保单。
几年后,陈董发现自己不幸罹患癌症,在自知时日无多下,又将手中股票全部出清,将收租不动产全数设定抵押向银行借贷4,000万元,以趸缴一次缴清保费4,800万元的方式,购买了二张以自己为要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为长、次子的巨额人寿保险,试图作避税规划。
然而,当陈董不幸过世后,子女悲伤不已,奔走处理后事忙得焦头烂额时,国税局的遗产税核定,更是让众人极为震惊,在扣除遗产免税额后,核定之遗产税高达700多万元,且无论是三代保险、罹癌后趸缴的人寿保险,全部皆遭国税局列为遗产,三子更跳出来针对三代保单部分主张自己有继承权,银行就积欠的房贷,更三番两次来索要欠款,并扬言不按时缴纳将声请拍卖不动产,事情乱成一锅粥,陈董子女不禁面面相觑,不知道当初的传承规划,到底发生什么事……
将时间倒转到陈董「过世前」与「罹癌前」两个时间点,来分析应该如何进行合理的资产传承规划。
陈董过世前
在陈董过世前,我们先检视陈董目前手上两个保险契约,都是存在问题的保险契约,三代保单的价值准备金,会被列入遗产课徵遗产税,且会产生不想给继承的三子也继承要保人身分的问题;趸缴人寿契约部分,符合国税局公布的高龄、重病、趸缴、短期、巨额、举债投保态样,几乎百分百笃定会被依实质课税原则列入遗产税捐课税,完全无法达成节省遗产税之功能,但须注意此处置方式,如果二位子女放弃抵押不动产让银行执行拍卖,此时仍能达成不让三子继承的目标,只是不动产执行拍卖后,如偿还欠款仍有余额,三子还是有继承权。
面对这样的保单组合,首要还是要确认陈董对於财产分配的规划,如果陈董主要目标是使长、次子於过世后取得现金自由利用,对於不动产传承与否并不在意,则只需将三代保单,在赠与税免税或最低税率范围,逐步移转要保人予子女即可,因为趸缴保单部分,固然要课徵遗产税,但由於陈董已属高龄重病,基本上已无使用保险节税之空间,是遗产税既然不可避免,在没有超过遗产税免税额有约2,000万元左右,且最低税率10% 门槛为5,000万元之范围下,趸缴保险被列为遗产,也只是遗产中,将不动产转为现金的组合方式变化,却同时给予长、次子无须遭三子主张特留分之干扰,长、次子可以自己决定是要留下现金不给三子继承,还是选择清偿不动产贷款与三子一起继承不动产,因此,并没有特别去解约损失违约金之必要,唯一要考量的是,由於抵押借贷金额,多半低於不动产市价,如长次子选择不缴纳贷款走拍卖程序,在整体资产上可能会产生相当程度的损失,所以当初选择出售应该才是最佳解。
相对於此,如果陈董资产传承的重点,在於将不动产继续传承,针对趸缴保单部分,即得选择将趸缴人寿保险解约,将不动产贷款还清后,再转将不动产交付信托,至少善用赠与税最低税率2,500万元之门槛,缴纳赠与税后,将不动产确实的交付到长、次子手上,并再用信托契约继续掌握主控权;三代保单部分,则可选择同样以赠与方式将要保人身分转移给子女,或书立遗嘱,使三子就该要保人身分无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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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董罹癌前
陈董罹癌前身体健康,在未达70岁之前,进行保险节税规划的可能性即相对较高,但由於陈董多数资产,仍是以不动产方式持有,故势必要进行资产组合的调整,首先,就不动产部分,陈董持有的6间不动产中应去清点何者可以适用所得税旧制,并再清点遗产免税额门槛中,可以保留给不动产之余额,据以决定何不动产要选择以继承方式办理。
这边要注意,由於陈董有不欲三子继承之要求,因此拟继承之不动产应考量在赠与税之免税或最低税率范围内,逐步或一次将不动产信托,约定受益人为长、次子,以完成生前赠与,同时亦能继续掌控不动产之控制权。
在选择出规划以继承方式处理之不动产后,其余不动产则应优先考量以出售方式转换成现金,因为抵押借款方式虽然得以继续保留不动产所有权,但因抵押取得之金额多会低於市价,导致最后继承时会产生一定的损失,此部分应视不动产性质及陈董自身条件予以规划。当资产组合转成现金后,部分可以选择再转换成股票,并以信托方式压缩资产价值,并在赠与税之免税或最低税率范围内,逐步或一次再交付与受益人为长、次子之信托,并由陈董自己享有每年股息。
最后剩下的现金,可以逐步规划较长年期,以陈董为要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为长、次子的人寿保险契约,以争取发挥保险之节税功能,达成完整之继承规划;至於三代保单部分,同样以赠与方式将要保人身分转移给子女,或书立遗嘱,使三子就该要保人身分无继承权。
作者简介
詹佑维律师
万国法律事务所律师
经历:台中律师公会信托委员会委员、金融研训院家族信托规划顾问师、不动产经纪人考试及格
陈禾原律师
天策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
经历:万国法律事务所律师、富盈睿智—台北营运中心讲师、鸿联保险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讲师、世新大学法学加强课程讲师、台北市记帐业职业工会法律顾问、台北市记帐及报税代理人公会法律顾问、金融研训院家族信托规划顾问师
本文摘自FUN学出版《财富传承保单开发攻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