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消息 > 房地合一税 > 申报房地合一税 2情况可减除成本大不同 202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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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房价下,父母为鼓励年轻人成家会将房地赠与给子女,以减轻子女购屋的压力,日后子女想换屋而出售该房地,其可减除成本,不同於买卖取得房地的成本。
如果出售2016年1月1日以后取得房地,应於房地完成移转登记日次日起30日内申报房地合一税,而房地交易损益计算,应以出售房地成交总价减除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该房屋所支付之费用后的余额为所得额。
高雄国税局表示,取得房地的原因不同,可减除的成本亦不同,例如:买卖取得房地者,其成本为取得房地之价额;受赠取得房地者,其成本为受赠当时之房屋评定现值及公告土地现值按政府发布之消费者物价指数调整后之价值。
举例说明,甲君於109年6月间以新台币600万元购入高雄市A房地,嗣於110年6月间将该房地赠与其子乙君,赠与当时的房屋评定现值及公告土地现值为400万元,乙君於113年3月1日出售该房地,应依受赠时之房屋评定现值及公告土地现值按消费者物价指数106.8%计算取得成本427万2千元(即400万元×106.8%),而不可以其父甲君109年6月购入A房地的价额600万元为取得成本。
反之,若A房地自始即是乙君购买,则乙君113年3月1日出售该房地时,其取得成本即为其原取得的价款6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