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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核定前 这样做可先移转部分财产4
https://www.pacowu.url.tw/ 吴天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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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郑琪芳/台北报导〕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遗产税经国税局核定前,纳税人若因特殊情形急欲移转部分遗产,可提供符合「税捐稽徵法」第11条之1规定的担保品,经查证确实可供纳税担保,且对遗产税款的徵起无影响时,可先行核发同意移转证明书,纳税人就可以先行处分已提供担保的部分遗产。

高雄国税局说明,根据「遗赠税法」第41条第1项规定,遗产税纳税义务人缴清应纳税款、罚锾及滞纳金、利息后,稽徵机关应发给缴清证明书;纳税人若有特殊原因必须於缴清税款前办理产权移转者,可提出确切纳税保证,向稽徵机关申请核发同意移转证明书。

至於所谓「确切纳税保证」,高雄国税局说明,应符合「税捐稽徵法」第11条之1规定,包括黄金、经中央银行挂牌的外币、上市或上柜的有价证券、政府发行经规定可十足提供公务担保的公债、银行存款单摺、易於变价、无产权纠纷且能足额清偿的土地或已办妥建物所有权登记的房屋;以及其他经财政部核准,易於变价及保管,且无产权纠纷的财产。

举例说明,被继承人A君於2023年1月死亡,继承人B君於3月申报遗产税后,在遗产税核定前,因须履行被继承人死亡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契约的移转财产权义务,B君向国税局申请提供担保先行核发甲土地遗产税同意移转证明书,经国税局同意后,提供甲土地等值的B君所有定期存单做为纳税担保,取得国税局核发甲土地遗产税同意移转证明书,顺利完成土地所有权移转。

高雄国税局表示,缴清遗产税前,若有先行处分部分遗产的需求,应尽速向国税局办理担保相关事宜,即可处分该财产。不过,遗产税缴纳期限不因纳税人申请提供担保、经核准同意先行移转遗产而得展延,仍应於期限内缴清税款,逾期依法仍应加徵滞纳金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