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消息 > 遗产税 &赠与税 > 送妹妹「这类土地」不用缴赠与税?结局大翻转...应纳税额出炉! 202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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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网News记者林和谦/台南报导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赠与公共设施保留地给配偶及直系血亲以外之人,应依规定课徵赠与税;依照《都市计画法》第50条之1规定,公共设施保留地因配偶、直系血亲间的赠与而移转者,免徵赠与税,而赠与公共设施保留地给兄弟姊妹等旁系血亲,仍应依照遗产及赠与税法第4条规定课徵赠与税。 南区国税局举例指出,A君申报112年间(2023年)赠与名下1笔公共设施保留地持分1/3给妹妹B女,其余持分2/3赠与孙子C君,土地公告现值分别为500万元及1,000万元,并同时列报公共设施保留地扣除额1,500万元,赠与净额0元,无应纳税额。
依《都市计画法》第50条之1规定,公共设施保留地因配偶、直系血亲间的赠与而移转者,免徵赠与税,而赠与给兄弟姊妹等旁系血亲,应依规定课徵赠与税。
不过经过南区国税局查核结果,虽然确认该笔土地为公共设施保留地,但赠与妹妹B女部分不能列为扣除额,所以,核定本件公共设施保留地扣除额为1,000万元(赠与孙子C君部分),赠与净额256万元(赠与总额1,500万元-免税额244万元-扣除额1,000万元),应纳赠与税额为25万6千元(税率10%)。 此外,另一案例为甲君於113年1月赠与儿子乙君都市计画内A、B地号2笔土地,公告土地现值都为500万元,依检附都市计画公共设施用地及土地使用分区证明书记载,A地号土地为公共设施用地(道路用地),仍为私人所有,为公共设施保留地;B地号土地为公共设施用地(市场用地),为核准私人经营投资兴办,无徵收补偿计画。
国税局说明,A地号土地符合公共设施「保留地」的定义免徵赠与税,B地号土地则不符合,不适用免徵赠与税,甲君当年度无其他赠与财产,则应缴纳赠与税25.6万元〔(赠与总额1,000万元-免税额244万元-扣除额500万元)x税率10%〕。 南区国税局提醒民众,赠与公共设施保留地给配偶、子女或孙子女等直系亲属,才可适用免税规定,且申报扣除公共设施保留地时,请检附土地使用分区证明(需注明编定日期及是否为公共设施保留地)及土地登记誊本,供稽徵机关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