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消息 > 房地合一税 > 出售这情况股权,应课徵房地合一税 2024-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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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GoNews方暮晨/综合报导】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过半数之被投资公司股权,且该被投资公司股权价值半数以上为我国境内不动产所组成者,视同房屋、土地交易,应课徵房地合一税。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自2021年7月1日起出售所得税法第4条之4第3项规定,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过半数之被投资公司股权,且该被投资公司股权价值半数以上为我国境内不动产所组成者,视同房屋、土地交易,应课徵房地合一税。
该局进一步说明,所得税法第4条之4第3项规定,个人及营利事业交易其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或出资额过半数之国内外营利事业之股份或出资额,该营利事业股权或出资额之价值50%以上系由中华民国境内之房屋、土地所构成者,该交易视同房屋、土地交易,其交易所得应依法核课房地合一税。爰营利事业交易符合上述规定条件之股权,即视同房地交易,并未限於2016年1月1日以后取得之「国内外营利事业股份或出资额」或被投资公司2016年1月1日以后取得之「中华民国境内之房地」,始纳入课税范围,亦即被投资公司於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房地,倘营利事业交易符合前揭法令一定条件之股权,仍应依法课徵房地合一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202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出售乙被投资公司股份之停徵所得税证券交易所得新台币(下同)6,000万元,经该局查得甲公司直接持有乙被投资公司之股权已过半数,且乙被投资公司股权价值50%以上系由我国境内不动产所构成,其交易乙被投资公司之股份所得应核课房地合一税,该局遂以甲公司系於2012年投资乙被投资公司,其股份持有期间已逾5年,适用税率20%计算应纳税额为1,200万元,扣除原已自行缴纳基本税额360万元,补徵税额840万元并裁处罚锾。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出售符合所得税法第4条之4第3项规定之股权视同房地交易者,应按房地合一税申报,以免因漏报房地合一交易所得遭补税处罚。
该局进一步说明,所得税法第4条之4第3项规定,个人及营利事业交易其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或出资额过半数之国内外营利事业之股份或出资额,该营利事业股权或出资额之价值50%以上系由中华民国境内之房屋、土地所构成者,该交易视同房屋、土地交易,其交易所得应依法核课房地合一税。爰营利事业交易符合上述规定条件之股权,即视同房地交易,并未限於2016年1月1日以后取得之「国内外营利事业股份或出资额」或被投资公司2016年1月1日以后取得之「中华民国境内之房地」,始纳入课税范围,亦即被投资公司於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房地,倘营利事业交易符合前揭法令一定条件之股权,仍应依法课徵房地合一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202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出售乙被投资公司股份之停徵所得税证券交易所得新台币(下同)6,000万元,经该局查得甲公司直接持有乙被投资公司之股权已过半数,且乙被投资公司股权价值50%以上系由我国境内不动产所构成,其交易乙被投资公司之股份所得应核课房地合一税,该局遂以甲公司系於2012年投资乙被投资公司,其股份持有期间已逾5年,适用税率20%计算应纳税额为1,200万元,扣除原已自行缴纳基本税额360万元,补徵税额840万元并裁处罚锾。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出售符合所得税法第4条之4第3项规定之股权视同房地交易者,应按房地合一税申报,以免因漏报房地合一交易所得遭补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