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消息 > 房地合一税 > 连住6年也没用!糊涂爸妈忘记小孩已成年 惨喷77万房地合一税 2024-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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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陈莹欣/台北报导
民众对房地合一税课徵观念一知半解,接到补税通知单不服申复却又败诉的案例时有所闻。台北国税局指出,去年就有民众卖屋,虽然拿出居住6年的证明,但实际居住人为纳税义务人已成年子女,因此申报112年度个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想要动用400万免税额遭到国税局剔除,事后补税逾77万元。
国税局指出,纳税义务人甲君112年个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申报,列报出售台北市北投区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课税所得700万余元,减除自住房地免税额400万元,自行缴纳税额34万余元。
不过,国税局查得交易的房地只有甲君的成年子女办理户籍登记,不符合所得税法第4条之5第1项第1款规定须为纳税义务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设籍该屋,核定甲君应补税额为77万余元,但免缴罚锾。
甲君不服,虽以复查主张其成年子女有设籍且自住,应有免税所得额400万元规定的适用空间,但国税局判定设计条件未达标准,驳回复查申请。
台北国税局呼吁,个人出售房屋、土地属房地合一税课税范围者,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5规定,须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之次日起算30日内办理申报,又为适用所得税法第4条之5第1项第1款免税所得额400万元之优惠,个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须於该出售房地办竣户籍登记,并实际居住连续满6年,如於该出售房地未有居住事实,或有出租情事,皆不适用该条款之租税优惠,纳税义务人应留意相关规定,以维自身权益。
财政部指出,个人出售房地适用房地合一自用住宅免税额,须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该房地办竣户籍登记,持有并实际居住连续满6年,如仅有「已成年子女」或「直系尊亲属」设籍及居住於该房屋,尚不符合规定,仍无法适用自住房地租税优惠。
国税局说明,所得税法第4条之5第1项第1款明定,个人交易房屋土地须同时符合以下3个要件者,可享有课税所得在400万元以内免纳所得税,又课税所得超过400万元者,就超过部分按税率10%计算应纳税额之优惠,其要件为:一、个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办竣户籍登记、持有并居住於该房屋连续满6年。二、交易前6年内,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三、个人与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内未曾适用本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