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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取得之房地 出售时必须注意这时机点4
https://www.pacowu.url.tw/ 吴天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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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依民法第1030条之1规定,行使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而取得之房地,依据房地合一课徵所得税申报作业要点第4点规定,以配偶之他方原取得该房地之日为取得日。

李小姐的配偶於109年去世,但遗有99年购入之房地,李小姐依民法第1030条之1规定,行使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取得该房地,113年准备出售该房地时,究竟是该申报新制房地合一所得税或旧制财产交易所得?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指出,自105年1月1日起取得之房地,於日后交易时系属於房地合一所得税课徵范围;取得日之认定,原则上系以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之日为准。然因李小姐是出售依民法第1030条之1规定,行使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而取得之房地,依据房地合一课徵所得税申报作业要点第4点规定,以配偶之他方原取得该房地之日为取得日。

该局以李小姐之问题为例进一步说明,李小姐的先生取得该房地的日期为99年,109年过世时,李小姐依民法第1030条之1规定,行使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取得该房地,日后出售该房地时,其取得日为配偶原取得该房地之日,即99年(在104年12月31日之前),适用旧制财产交易所得,并入出售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即可。

倘若李小姐先生遗留之房地取得时点在105年1月1日之后,则李小姐日后出售该房地时,应适用房地合一新制,於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之次日起30日内向所辖国税局申报房地合一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