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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死前二年赠与 视为遗产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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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 记者胡顺惠/台北报导

北区国税局表示,继承人申报分配请求权扣除额遗产税案件中,被继承人死亡前二年内赠与配偶的财产,应视为遗产,配偶请求扣除额时,不列入双方剩余财产范围计算可扣除金额。

依照《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5条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前两年内赠与配偶的财产,应视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并入遗产核课遗产税,而受赠的配偶因属於「无偿取得之财产」,且非属被继承人死亡日「现存」财产,因此在请求财产差额分配时,不得列入分配范围。

北区国税局进一步解释,民法第1030条规定:「法定财产关系消灭时,夫或妻现存之婚后财产,扣除婚姻关系存续所负债务后,如有剩余,其双方剩余之差额,应平均分配。但下列财产不在此限:一、因继承或其他无偿取得之财产。二、慰抚金。」其中的无偿取得财产,应包含任一方对他方配偶赠与的财产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