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消息 > 房地合一税 > 自住满6年竟无400万免税额!还被讨160万税金 原因曝光 202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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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税新制开始施行,个人交易自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房屋及坐落基地,於适用自用住宅免税额及优惠税率时要注意了!财政部台北国税局提醒,要特别注意设籍相关规定,以免自身权益受损。
台北国税局举例,甲君自106年购入A房地,并於该房屋办竣户籍登记,接著在110年间迁出户籍,由其父母及已成年子女将户籍迁入A房地,甲君又於112年出售A房地,误认只要房地所有权人之直系血亲於该地办竣户籍登记,即得适用自用住宅之免税额及优惠税率,依其计算之房地合一税所得额1200万元,於申报时扣除自用住宅免税额400万元,并就超过部分以10%税率计算应缴纳税额,经国税局审核其未符合设籍相关规定,否准其扣除免税额及适用优惠税率,核定补徵税额160万元。
台北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4条之5第1项第1款及第14条之4第3项第1款第8目规定,个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其自住房地交易所得欲享有400万元免税额及适用税率10%计算应纳税额,应符合个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办竣户籍登记、持有并居住於该房屋连续满6年;交易前6年内,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个人与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内未曾申请适用优惠税率者。
台北国税局呼吁,民众交易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於适用自住房屋、土地免税额及优惠税率时,应注意相关设籍规定,以维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