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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买卖、真赠与?二亲等内亲属财产交易 保留这文件才能免赠与税4
https://www.pacowu.url.tw/ 吴天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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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买卖之名、行赠与之实」?恐难逃国税局法眼。高雄国税局辖下蔡先生移转名下房子给儿子阿发,但主张这是「买卖」,且提出买卖价金为1,000万元,由阿发支付头期款200万元,尾款800万元须待向银行贷款过户后再支付给蔡先生。但国税局发现,阿发没有所得,也没有其他财产,头期款200万元来源为老蔡历年赠与给阿发,就连向银行申请贷款的800万元都是以蔡先生为担保人,依阿发的财力及所得情况应无还款能力,不符遗产及赠与税法第5条第6款但书规定,应视为赠与课徵赠与税。

 

国税局强调,二亲等以内亲属间财产买卖,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5条第6款规定,以赠与论,应课徵赠与税。但能提出已支付价款之确实证明,且该支付价款非由出卖人贷与或提供担保向他人借得,亦查无以显著不相当代价出售情形,则不在此限。二亲等以内亲属属於至亲,常存在赠与的情况,为避免纳税义务人利用「买卖」形式规避赠与税,国税局对於该类案件的买受人资力及资金来源均会加以审酌。

 

高雄国税局表示,审认二亲等以内亲属间财产买卖案件价金交付来源大致可分为「自有资金」及「贷款」两部分,其中「自有资金」须举证该资金来源,买方可提供证明自身资力,如所得、历年储蓄、财产出售、保险解约或历年受赠现金等文件供核。至於「贷款」部分,除该资金不能有源於出卖人贷与或提供担保向他人借得的情形,也会考量买受人有无「偿贷能力」。

 

国税局提醒,民众办理二亲等以内亲属间财产买卖时,务必保留「相关资金证明」,如经查获有虚伪安排,非属买卖交易行为,仍将课徵赠与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