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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重购退税须符合自住条件 但用水被列为这种用户 退税申请将惨遭否决4
https://www.pacowu.url.tw/ 吴天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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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5年前在高市三民区购入一间3房中古屋且迁入户籍,隔年将该3房售出,2年内又买下左营区3房附带平面车位的新大楼,打算申请适用房地合一重购税额扣抵或退还,因此向税务单位询问须符合哪些条件,才能申请房地合一重购退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指出,为保障自住需求,避免因课徵房地合一所得税而降低个人重购房地的能力,所得税法规定个人重购自住房地可申请房地合一税额扣抵或退还。

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8及房地合一课徵所得税申报作业要点第20点规定,个人换屋适用房地合一所得税重购退税的优惠,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出售旧房地与重购新房地的移转登记时间在2年内。2、个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应於该出售及重购的房屋办竣户籍登记并「居住」。3、该出售及重购的房屋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而所谓之「居住」,则需具「实际居住的事实」,方符合适用要件。

该局举例说明,纳税义务人老王於108年11月11日购买A屋并迁入户籍,又於109年12月24日出售A屋,依规定申报缴纳房地合一所得税。后於111年5月17日购买B屋,申请退还已缴纳之房地合一税。

惟该局查核发现老王持有A屋期间用水情形注记为「空户」,用电亦为少许度数,以房地客观使用状态而言,老王持有期间显无实际居住事实,虽其本人户籍设於A屋且该屋无出租及营业情形,然而无居住之事实与自住房地规定不符,因此否准其重购退税之申请。

税务专家提醒,为避免投机、落实保障自住权益,个人经国税局核定适用房地合一所得税重购退税或扣抵税额的自住房地,如重购的新房地於5年内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转时,依税法规定,国税局将追缴原扣抵或退还的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