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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调职而转售房屋 没想到这种房不能设户籍 惨遭国税局按35%税率追缴房地合一税4
https://www.pacowu.url.tw/ 吴天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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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在北部工作多年,3年多前公司调派来高雄分公司工作,不久就花费千万元买下高雄市区预售屋打算自住,但公司去年又要求小李前往中部担任分公司中阶主管,因此小李以为符合非自愿调职因素,去年第二季即将预售屋出售,并向国税局申请适用房地合一税20%优惠税率,却遭国税局以预售屋不能设籍为由,以持有逾2年不满5年,追缴35%房地合一税,让小李相当懊恼。

国税局指出,个人购买预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於兴建完成前,因调职、非自愿离职或其他非自愿性因素,转售该预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应纳之房地合一所得税,尚无所得税法第14条之4第3项第1款第5目:交易持有期间在5年以下之房屋、土地,税率为20%规定之适用。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个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点购买房屋、土地办竣户籍登记并居住,且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嗣因调职或有符合就业保险法第11条第3项规定之非自愿离职情事,或符合职业灾害劳工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终止劳动契约,须离开原工作地而出售该房屋、土地者,得适用税率20%计算房地合一所得税。

但是,预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因尚未兴建完成,无法取得所有权及办竣户籍登记并居住,是纵有前揭非自愿性离职因素而须转售,其应纳房地合一所得税仍无20%税率之适用。

税务专家即以小李案例分析,小李原於高雄工作,110年2月10日与建设公司签定建案在高雄之预售屋及其坐落基地预购权利买卖契约,但是小李在该建案兴建完成前,因调职决定定居台中,遂於112年4月11日将预售屋及其坐落基地预购权利转让予第三者,因不符合「办竣户籍登记并居住」的要件,无法只以「调职」因素就适用税率20%,而应依房地合一所得税之相关规定,按持有期间2年2个月,适用税率35%计算应纳税额。

税务专家提醒,如民众工作容易有调动情形,购买预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时,需一并考量其转售可能衍生之房地合一所得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