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消息 > 房地合一税 > 继承长辈房屋后售出 申报房地合一税没做这件事 差一点就多缴好几万税款 2024-11-16
相关连结:https://estate.ltn.com.tw/article/22369
小张3年前继承长辈在高雄市区一户中古公寓3房,并於今年初售出,并缴纳60多万元房地合一所得税,没想到日前接获国税局通知,因小张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忘了可依据消费者物价指数调整后的价值,以核算可减除成本,经税务人员帮忙重新核算,居然可办理退还溢缴税款4.9万元,让小张最近真的乐开怀!
由於个人交易105年以后取得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房屋、土地,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4第1项规定计算房地交易所得时,倘房地为继承或受赠取得者,以交易时之成交价额减除继承或受赠时之房屋评定现值及公告土地现值按政府发布之消费者物价指数调整后之价值,与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后之余额为所得额。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个人出售继承取得之房地,於办理房地合一税申报时,实务上常发现纳税义务人在计算可减除成本时,仅於申报书填写「继承时房屋评定现值及公告土地现值」,而漏未按「消费者物价指数」予以调整价值,造成房地可减除成本少计,致有溢缴税款之情形。
税务专家举例分析,老张109年1月购入左营房地后,却不幸於110年5月病故,小张继承取得左营房地,继承时房屋评定现值及公告土地现值合计数为新台币(下同)200万元,嗣113年2月以总价400万元出售,小张办理房地合一税申报,列报可减除成本200万元,并缴纳税款65.8万元〔(成交价额400万元-可减除成本200万元-未提示移转费用按成交价额3%计算12万元)×持有期间超过2年未逾5年之适用税率35%〕。
案经国税局审查发现,小张漏未依消费者物价指数调整后之价值核算可减除成本,经按消费者物价指数107%计算后,调整可减除成本为214万元(200万元×107%)及应纳税额为60.9万元〔(成交价额400万元-可减除成本214万元-移转费用12万元)×税率35%〕,该局乃办理退还溢缴税款4.9万元(65.8万元-60.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