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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继承不动产 课税三样态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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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3 00:41:21

经济日报 记者胡顺惠/台北报导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个人交易2016年元旦后继承取得的房屋、土地,应以被继承人(去世亲人)取得日、继承人取得日判断适用税制,可分为三种情境。

 

国税局解释,若按旧制课税,土地是按公告土地现值所计算的土地涨价总数额课徵土增税,不纳入所得税课税范围,仅就房屋部分计算财产交易所得课税;而自2016年元旦起实施房地合一新制,房屋、土地均应按实价计算交易所得课税。

 

国税局表示,以2016年为分界点,出售继承房地适用何种税制,主要分成三种情境。

 

出售继承房地适用税制判断

第一种,被继承人取得日、继承人取得日都在20151231日前,也就是新制实施前,这种情境无疑应适用旧制。

 

第二种情境,被继承人在20151231日前取得,继承人则是2016年新制实施后才继承取得,原则上是以被继承人取得时间来认定,亦即适用旧制财产交易所得课税。

 

不过由於这类案件,当时尚在新、旧制过渡期,若房地符合所得税法规定的自住规范,可视自身情况,自行选择要按新制或旧制课税。

 

国税局举例,小花母亲20151031日买入房地,小花在201751日继承取得该房地,随后在20245月出售,适用旧制财产交易所得。

 

若小花出售房地符合所得税法自住规定,包括个人与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办完户籍登记,持有并居住於该房屋连续六年,且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并且未曾使用过这项优惠,若申报房地合一税,可享有400万元免税额,也许更为划算。小花可按自身情况选择较有利的税制。

 

至於第三种情境,被继承人取得日、继承人取得日都在新制上路后,也较无争议,应课房地合一税。

 

国税局表示,个人出售适用房地合一所得税的房屋、土地,不论交易盈亏、有无应纳税额,应於完成过户次日起算30日内,填具申报书,检附契约书影本及相关资料,向户籍所在地国税局申报。

 

若出售适用旧制财产交易所得的房屋、土地,则应计算房屋部分的财产交易所得,并入该年度综合所得总额,在隔年5月办理结算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