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消息 > 房地合一税 > 财务考量将老爸赠与的房屋出售 适用新制房地合一税 但未注意这条件 惨遭补税77万 2025-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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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考量财务运用,去年七月将老爸3年多前赠与的高雄市区房地出售,小张有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75万元,但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却误将老爸持有房地期间的土地涨价数额295万元列为减除项目,遭国税局审核时发现予以剔除,并追认减除原已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重新补课税额77万元,小张才了解,原来出售赠与房地,申报房地合一所得税减除项目必须多加注意,以免遭补税甚至罚锾。
国税局指出,个人105年1月1日以后受赠取得之房屋、土地,适用房地合一所得税新制,於日后出售计算房屋土地交易损益时,其属赠与人(前所有权人)持有期间之土地涨价总数额,不得列为房地合一所得税减除项目。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个人出售适用房地合一所得税新制之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之计算,系以成交价额减除原始取得成本(受赠取得者,指受赠时之房屋评定现值及公告土地现值,按政府发布之消费者物价指数调整后之价值)、相关必要费用及土地涨价总数额后之余额为课税所得额。
所称土地涨价总数额,仅限於个人持有本次交易土地期间所产生之涨价总数额,尚不含赠与人(前所有权人)持有期间之土地涨价总数额;至其受赠时因取得该土地所缴纳之土地增值税,则属个人因取得该土地而支付之费用,得自房地交易所得中减除。
税务专家举例,小张於110年6月间取得其父亲赠与之高雄市区房屋、土地各1笔,并由小张缴纳土地增值税新台币75万元,嗣於113年7月间出售该房地。小张於申报房地合一所得税时,误将其父亲持有土地期间所产生之土地涨价总数额295万元列为减除项目,经国税局审核后剔除。
国税局另查得小张受赠取得该土地时,曾缴纳土地增值税75万元未列报费用,乃予以追认减除,经重新计算后核增课税所得额220万元(295万元–75万元),补徵税额77万元(220万元×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