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最新消息 > 房地合一稅 > 出售繼承屋小心被課重稅 必知兩大防錯殺條款 2025-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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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首先是個人交易2016年1月1日(房地合一2.0)以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的房地,應以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申報綜所稅,或就房地交易所得申報房地合一稅,是以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父母)取得該房地的時點判斷。
個人交易2016年1月1日以後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的房地,若該房地為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於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應就房地交易所得申報房地合一稅,即適用新制;若該房地為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於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者,則僅就房屋部分依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申報綜所稅,即適用舊制。
舉例說明,甲君於2021年3月繼承母親生前買入供出租使用的房地,後於2024年5月出售,若該房地為母親於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則甲君僅須就其房屋的交易所得申報綜所稅;不過,若甲君的母親是在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該房地,則應就房地交易所得申報房地合一稅。
一般而言,個人出售不動產若適用舊制課稅,稅金會比較低,但仍應計算房屋部分的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於次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至於適用新制者,則不論交易盈虧、有無應納稅額,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等相關資料文件,辦理申報房地合一稅。
就算適用房地合一稅,財政部說明,還有另一防錯殺的保命條款。考量個人因繼承(受遺贈)而取得的房地,可能具有照顧遺屬或繳納遺產稅等需求,須於短期內將該房地出售,如因持有期間較短而適用高稅率,未盡合理,因此繼承人(受遺贈人)於計算持有期間時,得併計被繼承人(遺贈人)持有期間。
至於房地如果連續發生2次以上(含當次)繼承(受遺贈)而移轉所有權者,同樣具有前述情形,且對各次繼承人(受遺贈人)而言,其取得時點及原因具有非人為所能操控的特性,故該部放寬將「各次」被繼承人(遺贈人)持有期間均納入併計範圍,以利適用較低稅率或自住優惠,也就是課稅所得新台幣400萬元以內免稅;超過部分適用10%稅率。
舉例說明,2017年1月甲君的爺爺買入A房地,2022年1月爺爺身故,由甲君的爸爸繼承A房地,未料爸爸於2023年1月身故,由甲君繼承A房地並於同年11月出售,甲君持有A房地的期間得併計爺爺及爸爸的持有期間後,合計超過6年,適用稅率為20%。
且若甲君、爸爸及爺爺持有A房地時都是自住使用(即所有權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及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且甲君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過該自住優惠,甲君出售A房地還可以適用自住優惠,享有400萬元免稅額及10%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