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消息 > 房地合一税 > 105年1月1日后税制改变!专家2情况解析:避免被课徵豪宅税 2025-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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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区分适用对象:105年1月1日以前取得房屋者,出售房屋时适用旧制课税;若是在之后取得房屋出售者,即适用房地合一税税制。
依房地合一税规定计算税额,并应於限期内申报完成并缴税,房地合一税的新制下并无针对豪宅之例外规定。
白话说就是这次的豪宅税修正,一样是针对旧制的房屋课徵所得税,如果是适用新制的房地合一税就不用考虑豪宅税喔!
105年1月1日以前取得之房屋,於今年(114年)以后出售,依税局公布之总价或单价为认定标准,若出售价格达标即会被认定为豪宅,则依豪宅的计算方式课财产交易所得税。
计算税额前须先确认是否可以取得原始成本之证明,例如前手之买卖契约等分为两种情况。
情况一
若能举证原始取得成本(计算算式:「售出总价」扣除「成本之利得」后,将归属房屋部分以20%计算所得),并将该所得计入卖方当年度之综合所得中,依个人综合所得税率计税。
情况二
若不能举证原始取得成本,则以出售「当年度」房屋评定现值,占房屋评定现值、及土地公告现值总和之占比,作为房地比,以「售出总价」乘上该房地比为归属房屋部分、并以20%计算所得,并将该所得计入卖方当年度之综合所得税中,再依个人综合所得税率计税。
举例以台北市某屋卖方於103年6月去得取得,今年出售价格为总价4千500万单价150万,该房屋交易所得属於旧制范畴。
该卖方若可举证取得成本为3千万,其属房屋价值占4成,则以赚取之价差「1千500万X40%X20%」计算卖方售屋所得为120万。卖方须将该120万所得,并入该年度之综合所得税申报。
若卖方无法举证取得成本,以当年度房屋评定现值、及公告现值计算出房地比归属房屋部分为40%,则以售出总价之「4千500万X40%X20%」计算卖方售屋所得为360万。卖方须将该360万所得,并入该年度之综合所得税申报。
未修法前豪宅认定并无设定单价标准,则该屋所得可依房屋评定现值之48%计算所得,若该屋年限已久则房屋评定现值若只有100万,则只需认列48万为售屋所得。
所以综合上面所述,目前豪宅税除了针对「总价」去做认定外,也会用「单坪的价格」去审认这次出售的不动产是否属於「豪宅」。
然而每个县市所订的标准不动,建议适用旧制的各位屋主在出售前先花时间试算一下,才能够避免被课徵豪宅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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