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消息 > 房地合一税 > 申报房地合一税可减除装潢费用 但蒙骗国税局虚列修缮费用 惨遭补税67.5万且罚锾 2025-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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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张对於房地合一税的规定相当清楚,他去年将凤山新成屋售出,申报房地合一税时,误认有机可趁,即虚报室内有装潢费用达150万元,并申报扣除,没想到日前国税局通知老张,经过核对建设公司与后手买家小李,确认该屋并未装潢,因此要求老张补税67.5万元,且将面临罚锾。
依据税法规定,个人交易房地合一税制课税范围之房屋,如有修缮(装潢)情形,於报缴房地合一所得税时,可检附修缮合约、修缮项目明细表(估价单)、修缮前后照片及合法凭证(统一发票、免用统一发票收据或载有收款人身分证统一编号、收款金额及日期等资料之收据),申报减除相关成本及费用。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要有修缮事实,才能列报相关成本及费用,若无修缮事实则为虚列成本及费用,应予剔除补徵税额并处罚。 税务专家举例,纳税义务人老张112年间向某乙建设公司购入A房地,於113年间出售予小李,於办理房地合一所得税申报时,申报减除修缮费用新台币(下同)150万元,并提示丁公司开立统一发票、估价单及工程承揽契约。
但是,经由稽徵机关透过前手某乙建设公司及后手小李所提供屋况照片及说明,A屋均为空屋且只有前手乙建设公司交屋时所附设备,故剔除无修缮房屋事实之虚列成本及费用150万元,补徵税额67.5万元(150万元×持有期间2年内适用税率45%),并依规定裁处罚锾。
国税局提醒,房屋如有修缮或改良时,应取得并保存修缮合约、修缮项目明细表、合法凭证及修缮前后照片,於报缴个人房地合一所得税时,据实申报减除相关成本及费用。倘无修缮事实却取具不实文件充当成本及费用,经稽徵机关查获逃漏房地合一所得税者,除补徵所漏税款,并依所得税法第108条之2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