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消息 > 遗产税 &赠与税 > 他藉由赠与公设地避税 被补税外加15%滞纳金 2025-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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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郑琪芳/台北报导〕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民众藉免徵赠与税的公共设施保留地,取巧安排移转应税财产给配偶或直系血亲,应就实质移转的应税财产,根据「遗赠税」第4条第2项规定课徵赠与税;若经国税局查获,依「纳税者权利保护法」第7条规定,除补徵税款外,并须按补税金额加徵15%滞纳金及加计利息。
举例说明,甲君於2024年6月申报赠与公共设施保留地给孙子乙君,国税局依申报资料核发赠与税免税证明;但乙君於受赠次月将该土地以买卖移转给建商,实价登录价款2000余万元。经国税局查得,甲君在立约赠与乙君土地同时,也与建商签定买卖契约,待乙君取得土地所有权后,就将土地卖给建商。
因此,国税局认定甲君是利用赠与公共设施保留地免徵赠与税的规定,使乙君实际获得出售土地价款2000余万元;因此,依经济实质认定甲君赠与标的为该价款,除补徵赠与税外,并加徵15%滞纳金及加计利息。
南区国税局提醒,若藉由移转公共设施保留地适用免徵赠与税规定,实际上赠与应税财产,依实质课税原则,应就实质赠与移转的财产课徵赠与税,纳税人可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进行调查前自动补报赠与税,以免被认定有租税规避情事,除补税外,还要加徵15%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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