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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变更受益人,国税局通知赠与税60万,记住三件事别让「保单」变「税单」4
https://www.pacowu.url.tw/ 吴天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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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8 23:13:19

经济日报 专栏作家

文/R姐财富方舟-廖嘉红

 

陈爸爸是一位爱家的父亲,多年前,他为了保护家庭购买了310年期的「邮政简易人寿保险」保单,陈爸爸当要保人缴保费,分别以3名子女作为被保险人。

随著时间的流逝,孩子们成长为成人。在保单满期前一个月,陈爸爸决定将保单的受益人从自己变更为他的 3名已成年的子女作为礼物。

 

看似善意的礼物,最后却引发了超过60万的赠与税!

遗产及赠与税法所称的「赠与」,是指财产所有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送给他人,而受赠人同意接受。

 

在保单中,变更受益人导致要保人与受益人非同一人,受益人领取满期金,等同於要保人陈爸爸将满期金赠与子女。

 

国税局发现了此变更,认为这是一次巨额的财产赠与,国税局认定赠与金额为满期金900万元,扣除免税额244万元,赠与净额为656万元,最后核定应缴税额为65.6万元。

陈爸爸深感震惊,因为他完全不知道「受益人的变更」会引发如此大的税务问题。

 

他学到了一个重要的教训:处理保单和财务事务时,了解相关的法律和税务规定的重要性。

 

为避免类似情况,请记住以下三个关键要点:

 

  1. 三种税: 所得税、遗产税、赠与税
  2. 三栏位: 要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生存满期受益人、身故受益人)
  3. 三时间:

 

- 9511日之前的保单

- 9511日之后的保单

- 9911日之后的投资型保单

 

因为9511日是「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的实施日期,所以9511日之后的保单受到新规定的影响,而9911日之后购买的投资型保单则需依照相关课税解释。

 

陈爸爸的经历告诉我们,在进行保单变更和财务规划时,务必谘询专业人士,了解法律和税务的细节,确保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节税,避免「保单」变成一张「税单」。

 本文由《R姐财富方舟-廖嘉红》授权转载,原文请点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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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型保单之收益何时应课税呢?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个人於9911日起购买投资型保单,如保单连结之投资标的或专设帐簿资产之运用标的发生收益,应於该「收益发生年度」,按所得类别依所得税法及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规定计算所得,由要保人并入当年度所得额申报纳税,以免遭补税及处罚。

 

该局说明,有关个人投资型保险所得之课税规范,按财政部98116日台财税字第09800542850号令规定,个人投资型保险契约之收益发生年度,系指契约所连结投资标的或专设帐簿资产运用标的获配收益之年度。易言之,上开收益发生年度即指保险人将投资收益计算分配至「要保人投资帐户日」之所属年度;是以,当投资帐户价值因获配投资收益致金额增加时,即表收益已发生。又个人购买之投资型保单如系连结境外之投资标的者,该投资收益则属海外所得,应按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规定申报纳税。

 

该局指出,纳税义务人甲君已依所得税法规定办理110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惟未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规定计算及申报其与配偶购买投资型保单获配之投资收益,经该局查得甲君及其配偶110年度分别有应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之海外所得12,000,000元及1,900,000元,合计13,900,000元,经该局加计综合所得净额、扣除免税额6,700,000元后,按20%税率计算基本税额,核定应补税额。甲君不服,申请复查主张系争海外所得并未汇入其银行帐户,依收付实现原则,该所得尚未实现云云,嗣经该局以该投资收益业经分配至申请人及配偶之投资帐户,要保人对於该等收益即可自由处分运用,无论是否经提领,均属已实现之所得,遂驳回其复查申请。 

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於课税年度有获配投资型保单之投资收益时,於该收益发生年度,应依所得税法及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规定,於办理综合所得税时一并申报,如纳税义务人仍有疑义,得检附相关文件向户籍所在地所辖之稽徵机关确认,以利正确申报综合所得税。

 (联络人:法务组洪股长;电话2311-3711分机2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