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消息 > 遗产税 &赠与税 > 家人过世留下3千万房产「免缴遗产税」!国税局教1招,合法省下大笔税金 2025-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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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所遗之土地,死亡时已为都市计画法规定之公共设施保留地者,纳税义务人於申报遗产税时得主张自遗产总额中扣除。
家有房产继承注意!国税局教1招合法节税
依《都市计画法》第50条之1规定,若土地在继承人过世时即属於「公共设施保留地」,其遗产可免徵遗产税。不过,若该土地是在继承人死亡之后才变更用途为公共设施保留地,即便申报时已取得相关证明,仍不适用免税规定。
国税局指出,所谓「公共设施保留地」,系指都市计画中预定供各公用事业机关、地方政府未来取得使用之土地,或虽已开辟使用但尚未完成取得程序之土地,且非私人或民间团体投资兴建者。该类土地若因继承移转,於特定条件下可适用遗产税免税。举例来说,纳税义务人申报甲姓被继承人遗产税,主张其遗留之A、B两笔土地为公共设施保留地,公告现值分别为新台币1000万元及2000万元,并检附都市计画分区使用证明文件,要求自遗产总额中扣除3000万元。
然经国税局查证,A地早於民国80年间即已编定为公共设施保留地,符合免税规定;但B地则於甲君死亡后(114年2月)始变更为公共设施保留地,并不符合法规规定,故仅A地1000万元得予扣除,B地仍需列入遗产课税范围。
国税局提醒,纳税义务人办理遗产税申报时,应确认土地是否在被继承人死亡当时已编列为公共设施保留地,以确保正确适用免税规定,保障自身权益,避免误判产生税务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