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消息 > 房地合一税 > 地主合建分屋 留意两税事 2025-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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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与建商合建分售,是不动产开发中常见的合作模式,不过,无论是在产权移转阶段或日后售屋申报时,涉及税务规定相当繁复。税务机关提醒,地主参与合建时,应分别留意不动产移转、分回房屋再出售等两阶段税事,可能涉及契税、房地合一税2.0。
首先,在不动产移转阶段,可能会涉及契税,根据《契税条例》,契税应由建照与使照所载起造人负担。税务局说明,若地主与建商签订合建分售契约,由建商单独以起造人名义申请建造与使用执照,完工后双方依比例分回建物并各自销售,此时地主只卖土地、不卖房屋,就不需缴纳契税。
但要特别注意的是,若地主也挂名为起造人,或实际销售自己分得的房屋,则会被视为房屋的原始移转人,需负担契税申报义务,因此,地主在签约前就应确认自己在建照及使用执照上的身分,避免误以为只卖自己分得的房子就不用课税。
紧接著,进入售屋阶段时,则牵涉房地合一税2.0。国税局提醒,自2021年7月起,新制规定房屋与土地须合并课税,持有期间愈短,税率愈高,最高达45%,但为鼓励都更与民间参与合建,制度上针对「建商首次移转」与「地主分回出售」两类情况,均给予单一税率20%的优惠,但计税方式不同。
其中,建商首次售屋采「合并计税」,可与营业损益互抵;地主合建后再出售,则采「分开计税」,交易所得不得与营业亏损合并计算,往往造成税负落差。
例如,甲公司与乙建商合建分售,由乙公司为起造人。甲公司分得房屋后对外销售,申报时误采合并计税,试图以其他营业亏损抵减房地交易所得。国税局重新核定后指出,甲公司应属地主合建后售屋,应采「分开计税」,不得以营业亏损抵扣,最终补税480万元。
税务机关提醒,地主若拟参与合建开发,应事前厘清合作契约内容与报税责任,有疑问时可洽当地税务局或国税局协助,避免误缴或补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