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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部拟修法 无论配偶有无抛弃继承拟制遗产仍须缴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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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 记者张瑷台北28日电

宪法法庭去年10月判决遗赠税部分法规违宪,财政部今天发布作业原则,明定可就拟制遗产、非拟制遗产,分开发税单,避免非实际受益的继承人须负担拟制遗产所产生的遗产税。

财政部发布的作业原则为修法前的过渡期间准则,未来拟修法明定,无论继承人有无抛弃继承,拟制遗产所产生的遗产税,仍需由其缴纳。

被继承人死亡前2年内将财产赠与配偶,应於被继承人死亡时,视为其遗产(即拟制遗产),并入遗产总额课税。

1名男子在死亡前2年内赠与妻子高额股票,但妻子与子女选择抛弃继承,导致唯一继承人、即男子的非婚生女儿,虽未受益於高额股票,依法却要负担全额遗产税,应纳税额5735多万元;宪法法庭去年10月28日做出113年宪判字第11号判决,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5条第1项第1款规定,部分违宪,应於2年内修法。

案件争议点在於,丈夫是在死亡前2年内赠与妻子高额的股票,因此这笔赠与仍被视为遗产,须并入遗产总额课税,但妻子与子女在丈夫死后选择抛弃继承,导致唯一继承人的非婚生女儿,虽未受益於高额股票,依法却要负担全额遗产税。

为解决上述情况,财政部修法前端出过度作业准则,今天订定「被继承人死亡前2年内赠与配偶之财产并计遗产总额课徵遗产税稽徵作业处理原则」,即日起生效,适用范围是自民国113年10月28日至未来遗赠税法修法生效为止的已发生但尚未核课案,或尚未核课确定的救济中、未缴纳案,及尚未发生的继承案件。目前盘点,涉及配偶拟制遗产已有约100多件。

官员说明,目前税法规定,针对一个继承案件就是发一张税单,过渡期间原则明定可针对拟制遗产、非拟制遗产分别开出税单。以遗产总额新台币6500万元(含给配偶的拟制遗产500万元)、全案遗产税额275万元为例,拟制遗产的遗产税为21万元(275万元税额,乘以500万元占6500万元的比重),这部分应向配偶发单课徵;其他非拟制遗产的部分,遗产税为254万元(275万元税额,乘以6000万元占6500万元的比重),则应向全体继承人(包含配偶)发单课徵。

以上述释宪案来讲,过渡期间原则生效后,亡者的非婚生女儿,将不用负担亡者之妻所获高额股票拟制遗产产生的遗产税,仅需就自身继承部分,负担该部分遗产税。

官员指出,为落实宪法保障平等权及财产权,并维护租税公平,正在依判决意旨尽速提出修法草案,未来拟修法明定,无论配偶有无抛弃继承,国税局仍可就拟制遗产对其发单课税,详细条文尚在研议中。

同时,过渡期间原则规定,列报配偶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扣除额时,拟制遗产可以算入其计算基础,这样一来,可扣除额度就会增加,有望使税负降低。

依法律规定,配偶的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时,其中一方的现存「婚后财产」,扣除婚姻关系存续中所负债务后,如果有剩余,其双方剩余财产的差额,应平均分配。所以被继承人死亡后,其生存配偶得依规定,行使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其价值於核课被继承人遗产税时,可以自遗产总额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