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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赠与不到244万「还是被课大笔税金」!律师教4招,赠与税有机会一毛都不用缴4
https://www.pacowu.url.tw/ 吴天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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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民众会认为:假设赠与金额未超过赠与税免税额的244万元,那么既然不用课税,也就不用进行赠与税的申报动作。然而这样的想法,或许并非完全正确。

 

赠与金额未超过免税额门槛,仍需主动申报

因为根据《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4条第一项的规定:「赠与人在一年内,赠与他人之财产总值,超过赠与税免税额者,需於超过免税额之赠与行为发生后三十日内,办理赠与税申报」。

 

以上看来,似乎没有「不论赠与金额,有没有超过免税额都要申报」的硬性规定。但有些赠与的财产,是需要办理移转登记的,像是有价证券及不动产,且地政机关及其他政府机关或公私事业,在办理赠与财产的产权移转登记时,都需要依照《遗产及赠与税法》第42条的规定,由受赠人提供稽徵机关核发的赠与税缴清,或是免税证明书等,才能为其办理移转登记。所以,就算民众在一年内,赠与他人的财产总额都没有超过免税额,仍需申报赠与税。

 

另外,为了避免生前赠与被弃养,又担心「撤销赠与」困难,建议可以考虑:死因赠与、附有负担赠与或遗赠这几种做法。平日的报章媒体上时有所闻:父母在生前赠与后,就会遭到提早拿到财产所有权子女的「弃养」。尽管《民法》中,也有相对应的「撤销赠与」保护措施(《民法》第412条或第416条)。不过,根据熟悉相关法律的专家表示,「真正能做到事后撤销赠与」,其实是有其难度在的。

 

举例来说,《民法》第416条第一项就规定:如果子女对赠与人或其父母配偶、亲属等有不法侵害行为,例如伤害、侮辱等,或有扶养赠与人义务而不履行时,父母作为赠与人时,有权撤销赠与,拿回赠与物。但是,以上撤销权,必须再知情起一年内撤销。就算父母心软而表示原谅,也不能进行撤销。

 

虽然依《民法》第16条第一项的规定,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但此条文适用的要件,是以「刑法故意侵害行为」,以及「扶养义务不履行」为前提。所以,过去的司法判决实务上,本就有很多争议产生。

 

举例来说,受赠人虽然对赠与人不孝,但如果没有达到「故意伤害」的程度,恐怕就不能适用本条;又或是祖父母赠与孙子女资产(隔代赠与),由於中间还有父亲这一代,可以扶养祖父母。孙子女们依法,其实并没有对祖父母有扶养义务。所以,就算孙子女拿到财产后不尽扶养的义务,祖父母也不可以依照本条的规定而撤销赠与。

 

所以,子女有没有不法侵害行为?有没有未履行扶养义务?有没有违反负担?还是得由父母「主动」提起诉讼,且同时要由「法院判决」来认定!而这个过程,除了诉讼过程漫长,可能要拖上个45年以上,「没有足够证据」也是让官司最后败诉的原因之一。更重要的是,「跟子女对簿公堂」常令父母深觉难堪,种种因素考量下,自然会让赠与的父母最后选择忍气吞声、不了了之。

 

为了避免生前赠与被弃养,又担心「撤销赠与」困难,个人综合多位律师们的看法,建议有此项担忧的父母们,还可以考虑以下几种做法:「死因赠与」、「附负担赠与」、「附条件赠与」或是「遗赠」。 (相关报导: 妈妈过世留下医疗理赔金,竟要缴大笔遗产税!专家曝忽略2细节,国税局找上门连补带罚 更多文章

 

各式赠与模式的差异。(图/时报出版提供)

  1. 死因赠与

所谓「死因赠与」是指,拥有财产的个人,在生前便与另一方达成协议,一旦其死亡后,便将其财产自动转移给另一方。也就是说,实际上的赠与行为,其实是在拥有财产者的「死后」才发生。表面上来看,虽然它有「赠与」两个字,但它赠与发生(资产移转)的真正时间点,却是在被继承人过世之后。

 

赠与金额未超过免税额门槛,仍需主动申报

  1. 死因赠与
  2. 附负担赠与
  3. 附条件赠与
  4. 遗赠

作者简介|李雪雯

而根据法律专家,引用部分司法实务的见解认为,由於死因赠与必须由受赠人先知情并同意,所以与遗嘱的概念并不尽相同。简单说,死因赠与在被继承人生前「尚未生效」,所以被继承人在生前,还是能保有对财产的主控权。

 

关於「死因赠与应否适用特留分」的司法见解,历年来有正、反两方的不同意见。然而,依照最近最高法院「111年台上字第916号」的民事判决认为:「被继承人所为死因赠与契约,倘侵害继承人之特留分,应类推适用《民法》第1225条规定,准许继承人行使特留分扣减权」。且由於死因赠与,仍然需要继承人「依约履行」,这对於「连特留分都分不到的继承人」来说,还是会提出强烈反抗,并且提起一连串的诉讼。

 

正因如此,就有律师建议:除非不考虑继承人间的关系,或有其他特殊考量,否则并不会特别建议拥有资产的人,采用死因赠与的方式。同时,也建议被继承人在订立死因赠与时,最好特别注意约定内容「尽量明确」,以便减少相关争议。

 

  1. 附负担赠与

事实上,遗产拥有者若想把财产送给他人,依法是可以加上一些附带条件的。根据《民法》第412条第一项就规定:「赠与附有负担者,如赠与人已为给付而受赠人不履行其负担时,赠与人得请求受赠人履行其负担,或撤销赠与」。因此,当受赠人不履行负担时,赠与人就可以依照这条的规定,选择要求受赠人履行负担或是直接撤销赠与,把已经给受赠人的东西「要回来」。

 

至於以上的这个「负担」,要如何约定?虽然《民法》中,并未明文规定一定要以「书面」为之,但原则上,当双方对於负担的内容「意思一致」时,这个赠与的负担就已生效。只不过,为了往后诉讼上举证的问题,律师及专家们还是建议,附负担赠与还是以书面订立为佳,以免日后因为无法举证,导致自身权利受损。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依《民法》第412条第1项「附负担赠与」的规定来说,赠与人固然可依照自己的意愿,订定想要受赠者履行的负担行为,一旦对方没有做到,就可以撤销赠与。

 

然而,即便透过赠与契约事前约定负担,还是有其缺点。其一是:当受赠子女违反原先约规定时,仍然需要经过漫长的诉讼,并且花费大量的诉讼成本,才有可能取回。而这,也是附负担赠与的缺点之一。

 

至於其另一个缺点,则常常出现在举证以及认定上的困难。举例来说,子女奉养父母,到底要给多少生活费,才算赠与契约所要求的扶养?假设在附有负担赠与的契约上,并未写得非常明确,日后不但容易发生争议,恐怕就连举证都会是一大困难。

 

除以上两大缺点外,附负担赠与仍有一大好处便是:依《遗赠税法》第21条规定:「赠与附有负担者,由受赠人负担部分应自赠与总额中扣除」。因此,当受赠人取得财产,也愿负担额外义务时,那么只要该负担满足所有条件,就可以从赠与总额中扣除、降低赠与净额。 (相关报导: 妈妈过世留下医疗理赔金,竟要缴大笔遗产税!专家曝忽略2细节,国税局找上门连补带罚 更多文章

 

  1. 附条件赠与

所谓「附条件赠与」是指「赠与契约已成立,经条件成就时,发生赠与效力或失其效力」而言,其中条件分为「停止条件」及「解除条件」,这与「附负担赠与」是截然不同的概念。在《民法》第99条中就有规定:「附停止条件之法律行为,於条件成就时,发生效力。附解除条件之法律行为,於条件成就时,失其效力。依当事人之特约,使条件成就之效果,不於条件成就之时发生者,依其特约」。

 

最后,还有一个专有名词—「赠与附有负担」,虽然有「赠与」两个字,但它只是一种计算赠与税时可以扣除的项目,实际上与「赠与后的财产能否取回」并无多大关系。

 

  1. 遗赠

所谓「遗赠」是指,以遗嘱,对他人(受遗赠人)「无偿」赠与财产上的利益。而根据《民法》第1138条的规定,遗产继承人除配偶以外,只有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兄弟姐妹及祖父母(后四者有顺序之别),才具有继承遗产的权利,除此之外的其他人都无权继承遗产。并且必须在继承开始时,尚未死亡并具有权利能力,也不能有《民法》第1145条所列的丧失继承权的事由,才会具有继承资格。

 

正因为以上的规定,假设有人想要将自己的遗产,留给自己想给的「非继承人」,那么最好的处理方式就是透过「遗赠」来进行。例如同居,但没有正式婚姻关系的同性或异性配偶、并不在继承顺位之中的血亲(例如兄弟姐妹的小孩),或甚至是希望捐赠的公益团体等皆是。

 

死因赠与、附负担赠与、附条件赠与及遗赠的差异。(图/时报出版提供)

作者简介|李雪雯

拥有寿险、信托业务、理财规划人员、投资型保单、产险、证券高级业务员、期货业务员、外币保单、照顾服务员、高龄金融规划师、不动产经纪营业员等相关证照,目前担任多家财经杂志的特约撰述,从事相关文章与书籍的写作,并独立经营「李雪雯的健康财富百宝箱」脸书粉丝团。

 

本文/图经授权转载自时报出版《谁是接班人?财富传承的管理与规划》(相关报导: 妈妈过世留下医疗理赔金,竟要缴大笔遗产税!专家曝忽略2细节,国税局找上门连补带罚 更多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