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最新消息 > 遺產稅 &贈與稅 > 一年贈與不到244萬「還是被課大筆稅金」!律師教4招,贈與稅有機會一毛都不用繳 2025-08-06
相關連結:https://www.storm.mg/lifestyle/11056861
有些民眾會認為:假設贈與金額未超過贈與稅免稅額的244萬元,那麼既然不用課稅,也就不用進行贈與稅的申報動作。然而這樣的想法,或許並非完全正確。
贈與金額未超過免稅額門檻,仍需主動申報
因為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第一項的規定:「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者,需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以上看來,似乎沒有「不論贈與金額,有沒有超過免稅額都要申報」的硬性規定。但有些贈與的財產,是需要辦理移轉登記的,像是有價證券及不動產,且地政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在辦理贈與財產的產權移轉登記時,都需要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的規定,由受贈人提供稽徵機關核發的贈與稅繳清,或是免稅證明書等,才能為其辦理移轉登記。所以,就算民眾在一年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額都沒有超過免稅額,仍需申報贈與稅。
另外,為了避免生前贈與被棄養,又擔心「撤銷贈與」困難,建議可以考慮:死因贈與、附有負擔贈與或遺贈這幾種做法。平日的報章媒體上時有所聞:父母在生前贈與後,就會遭到提早拿到財產所有權子女的「棄養」。儘管《民法》中,也有相對應的「撤銷贈與」保護措施(《民法》第412條或第416條)。不過,根據熟悉相關法律的專家表示,「真正能做到事後撤銷贈與」,其實是有其難度在的。
舉例來說,《民法》第416條第一項就規定:如果子女對贈與人或其父母配偶、親屬等有不法侵害行為,例如傷害、侮辱等,或有扶養贈與人義務而不履行時,父母作為贈與人時,有權撤銷贈與,拿回贈與物。但是,以上撤銷權,必須再知情起一年內撤銷。就算父母心軟而表示原諒,也不能進行撤銷。
雖然依《民法》第16條第一項的規定,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但此條文適用的要件,是以「刑法故意侵害行為」,以及「扶養義務不履行」為前提。所以,過去的司法判決實務上,本就有很多爭議產生。
舉例來說,受贈人雖然對贈與人不孝,但如果沒有達到「故意傷害」的程度,恐怕就不能適用本條;又或是祖父母贈與孫子女資產(隔代贈與),由於中間還有父親這一代,可以扶養祖父母。孫子女們依法,其實並沒有對祖父母有扶養義務。所以,就算孫子女拿到財產後不盡扶養的義務,祖父母也不可以依照本條的規定而撤銷贈與。
所以,子女有沒有不法侵害行為?有沒有未履行扶養義務?有沒有違反負擔?還是得由父母「主動」提起訴訟,且同時要由「法院判決」來認定!而這個過程,除了訴訟過程漫長,可能要拖上個4、5年以上,「沒有足夠證據」也是讓官司最後敗訴的原因之一。更重要的是,「跟子女對簿公堂」常令父母深覺難堪,種種因素考量下,自然會讓贈與的父母最後選擇忍氣吞聲、不了了之。
為了避免生前贈與被棄養,又擔心「撤銷贈與」困難,個人綜合多位律師們的看法,建議有此項擔憂的父母們,還可以考慮以下幾種做法:「死因贈與」、「附負擔贈與」、「附條件贈與」或是「遺贈」。 (相關報導: 媽媽過世留下醫療理賠金,竟要繳大筆遺產稅!專家曝忽略2細節,國稅局找上門連補帶罰 | 更多文章 )
各式贈與模式的差異。(圖/時報出版提供)
- 死因贈與
所謂「死因贈與」是指,擁有財產的個人,在生前便與另一方達成協議,一旦其死亡後,便將其財產自動轉移給另一方。也就是說,實際上的贈與行為,其實是在擁有財產者的「死後」才發生。表面上來看,雖然它有「贈與」兩個字,但它贈與發生(資產移轉)的真正時間點,卻是在被繼承人過世之後。
贈與金額未超過免稅額門檻,仍需主動申報
- 死因贈與
- 附負擔贈與
- 附條件贈與
- 遺贈
作者簡介|李雪雯
而根據法律專家,引用部分司法實務的見解認為,由於死因贈與必須由受贈人先知情並同意,所以與遺囑的概念並不盡相同。簡單說,死因贈與在被繼承人生前「尚未生效」,所以被繼承人在生前,還是能保有對財產的主控權。
關於「死因贈與應否適用特留分」的司法見解,歷年來有正、反兩方的不同意見。然而,依照最近最高法院「111年台上字第916號」的民事判決認為:「被繼承人所為死因贈與契約,倘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規定,准許繼承人行使特留分扣減權」。且由於死因贈與,仍然需要繼承人「依約履行」,這對於「連特留分都分不到的繼承人」來說,還是會提出強烈反抗,並且提起一連串的訴訟。
正因如此,就有律師建議:除非不考慮繼承人間的關係,或有其他特殊考量,否則並不會特別建議擁有資產的人,採用死因贈與的方式。同時,也建議被繼承人在訂立死因贈與時,最好特別注意約定內容「儘量明確」,以便減少相關爭議。
- 附負擔贈與
事實上,遺產擁有者若想把財產送給他人,依法是可以加上一些附帶條件的。根據《民法》第412條第一項就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因此,當受贈人不履行負擔時,贈與人就可以依照這條的規定,選擇要求受贈人履行負擔或是直接撤銷贈與,把已經給受贈人的東西「要回來」。
至於以上的這個「負擔」,要如何約定?雖然《民法》中,並未明文規定一定要以「書面」為之,但原則上,當雙方對於負擔的內容「意思一致」時,這個贈與的負擔就已生效。只不過,為了往後訴訟上舉證的問題,律師及專家們還是建議,附負擔贈與還是以書面訂立為佳,以免日後因為無法舉證,導致自身權利受損。
值得一提的是,儘管依《民法》第412條第1項「附負擔贈與」的規定來說,贈與人固然可依照自己的意願,訂定想要受贈者履行的負擔行為,一旦對方沒有做到,就可以撤銷贈與。
然而,即便透過贈與契約事前約定負擔,還是有其缺點。其一是:當受贈子女違反原先約規定時,仍然需要經過漫長的訴訟,並且花費大量的訴訟成本,才有可能取回。而這,也是附負擔贈與的缺點之一。
至於其另一個缺點,則常常出現在舉證以及認定上的困難。舉例來說,子女奉養父母,到底要給多少生活費,才算贈與契約所要求的扶養?假設在附有負擔贈與的契約上,並未寫得非常明確,日後不但容易發生爭議,恐怕就連舉證都會是一大困難。
除以上兩大缺點外,附負擔贈與仍有一大好處便是:依《遺贈稅法》第21條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總額中扣除」。因此,當受贈人取得財產,也願負擔額外義務時,那麼只要該負擔滿足所有條件,就可以從贈與總額中扣除、降低贈與淨額。 (相關報導: 媽媽過世留下醫療理賠金,竟要繳大筆遺產稅!專家曝忽略2細節,國稅局找上門連補帶罰 | 更多文章 )
- 附條件贈與
所謂「附條件贈與」是指「贈與契約已成立,經條件成就時,發生贈與效力或失其效力」而言,其中條件分為「停止條件」及「解除條件」,這與「附負擔贈與」是截然不同的概念。在《民法》第99條中就有規定:「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依當事人之特約,使條件成就之效果,不於條件成就之時發生者,依其特約」。
最後,還有一個專有名詞—「贈與附有負擔」,雖然有「贈與」兩個字,但它只是一種計算贈與稅時可以扣除的項目,實際上與「贈與後的財產能否取回」並無多大關係。
- 遺贈
所謂「遺贈」是指,以遺囑,對他人(受遺贈人)「無償」贈與財產上的利益。而根據《民法》第1138條的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以外,只有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及祖父母(後四者有順序之別),才具有繼承遺產的權利,除此之外的其他人都無權繼承遺產。並且必須在繼承開始時,尚未死亡並具有權利能力,也不能有《民法》第1145條所列的喪失繼承權的事由,才會具有繼承資格。
正因為以上的規定,假設有人想要將自己的遺產,留給自己想給的「非繼承人」,那麼最好的處理方式就是透過「遺贈」來進行。例如同居,但沒有正式婚姻關係的同性或異性配偶、並不在繼承順位之中的血親(例如兄弟姐妹的小孩),或甚至是希望捐贈的公益團體等皆是。
死因贈與、附負擔贈與、附條件贈與及遺贈的差異。(圖/時報出版提供)
作者簡介|李雪雯
擁有壽險、信託業務、理財規劃人員、投資型保單、產險、證券高級業務員、期貨業務員、外幣保單、照顧服務員、高齡金融規劃師、不動產經紀營業員等相關證照,目前擔任多家財經雜誌的特約撰述,從事相關文章與書籍的寫作,並獨立經營「李雪雯的健康財富百寶箱」臉書粉絲團。
本文/圖經授權轉載自時報出版《誰是接班人?財富傳承的管理與規劃》(相關報導: 媽媽過世留下醫療理賠金,竟要繳大筆遺產稅!專家曝忽略2細節,國稅局找上門連補帶罰 | 更多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