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消息 > 房地合一税 > 他「生活重心不在此」遭国税局否准退税 2025-08-06
相关连结:https://estate.ltn.com.tw/article/25044
政府为鼓励自住,个人出售适用房地合一税制的自住房地,并在2年内重购自住房地,无论是先卖后买或先买后卖,均得享有重购退税的租税优惠,除了有办竣户籍登记,还要有「实际居住」的要件。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重购退抵房地合一税是为避免民众出售原自住房地,因课徵所得税而降低其重购新自住房地之能力,因此给予自住换屋族之租税优惠,减轻其换屋负担,并保障居住需求。
因此,民众申请适用重购自住房地退(抵)房地合一税,依规定必须同时符合出售旧房地与重购新房地之移转登记时间在2年以内;出售与重购之房地均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且个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出售及重购之房屋办竣户籍登记,并「实际居住」之要件。
国税局举例,纳税义务人甲君於2021年3月25日买卖登记取得高雄市A房地,之后在2022年3月31日签约出售,并於同年7月10日办竣所有权移转登记,依规定申报及缴纳房地合一税。
甲君又於2023年3月另购买台北市B房地,并向国税局申请重购退税,但经查核发现,甲君签约出售高雄的A房地后才将户籍迁入,且持有A房地期间水电使用度数极低,并查得甲君及其配偶生活重心根本不在高雄市,甲君也无法提供足资证明有自住事实之相关证明文件,因此认定甲君并未「实际居住」於A房地,与房地合一自住房地规定不符,否准退税。
国税局提醒,民众经核准适用房地合一重购优惠,应注意重购的新房地於5年内不能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转,如经查获,国税局将追缴原扣抵或退还的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