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消息 > 房地合一税 > 老父把房送给子女却失败? 「一生一屋」优惠税率照样没了 2025-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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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记者胡顺惠/台北报导
台中市政府地方税务局提醒,民众若拥有两处以上房地,先把其中一处房屋赠与成年子女,再出售另一处房地,并不能适用「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优惠税率课徵土地增值税,原因在原本的制度设计,就是为了保障家庭核心成员,包括夫妻与未成年子女仅有唯一自住房屋的情况,若已持有或处分过多处房地,就不在优惠适用范围内。
税务局说明,现行规定中,土地所有权人如果过去已经用过「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税率,仍有机会再申请「一生一屋」优惠,但必须符合严格条件,核心精神就是「家庭仅有一处自住房屋」,不论是所有权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皆不能在外另有其他房地,才算符合规范。
依规定,申请「一生一屋」必须同时符合五大条件,第一,出售都市土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则不得超过350平方公尺;第二,出售时土地所有权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不得持有该自用住宅以外的房屋;第三,土地须持有满六年以上;第四,出售前,土地所有权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必须在该地设有户籍,且连续居住满六年;第五,出售前五年内,不得将房屋出租或作为营业使用。
举例来说,纳税人小汪(化名)同时持有台中市与彰化县两处房地,虽然先把彰化县的房屋赠与给成年子女,但土地仍保留在自己名下,之后若再出售台中市的房地,因名下仍有另一处基地存在,已不符合「仅有一处自住房地」的规范,自然就无法再申请一生一屋优惠税率。 税务局强调,一生一屋优惠税率是考量一般家庭大多只有一处自住房,政府才放宽条件,让纳税人除了用过一次「一生一次」优惠之外,还能再多一次机会,若名下房地不只一处,就失去制度原本保障「唯一自住房屋」的意义,民众在规划房地赠与或买卖前,务必要清楚了解相关规范,避免事后才发现无法享有税率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