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消息 > 房地合一税 > 他卖房亏损……竟可抵房地合一税之交易所得 原要缴百余万却大砍45万 2025-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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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网News记者林和谦/台北报导
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房地合一税新制上路后,个人交易於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房地,不管是亏损或获利,都必须在移转登记日次日起30日内办理房地合一税申报;而房地交易若有亏损,其亏损得从交易日以后3年内抵减房地交易所得。
台北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4第1项规定,房地交易所得或损失的计算,是以交易时的成交价额减除原始取得成本或继承、受赠时的房屋评定现值及公告土地现值按政府发布的消费者物价指数调整后价值,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所得额,交易所得必须课徵房地合一税;交易若经核定产生亏损,依前述法条第2项规定,得从交易日以后3年内的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减除。
民众房地交易损失100万,之后交易买卖获利,本来房地合一税要缴100多万元,但因能抵减,最后少缴房地合一税45万元。
台北国税局举例,甲君108年10月15日以总价1,850万元买入A房地,110年1月20日以总价1,900万元出售该房地并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支付取得、改良及移转费用共150万元,申报房地交易损失100万元(出售总价1,900万元-取得成本1,850万元-取得、改良及移转费用150万元),经审核后如数核定交易损失。
甲君再於112年12月3日出售於111年买入的B房地,交易所得为300万元,不过甲君申报房地交易所得税时未减除出售A房地的损失100万元,经国税局提醒后,甲君补申报减除该笔房地交易损失100万元,本来房地合一税要缴135万元,因能抵减100万的交易所得,所以最后可以以200万计算,缴交45%房地合一税,最后只要缴90万元房地合一税,少缴了45万元。
台北国税局呼吁,民众出售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房地产,应注意房地交易盈亏互抵相关法令规定,避免因不熟悉所得税法规定,导致个人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