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消息 > 房地合一税 > 小心亏大了!房地合一重购退税 原来不论重购金额多寡 都可按比率申请退税 2025-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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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有民众误会重购自用住宅之房地价额需超过原出售价额,才能申请房地合一重购退(抵)税。国税局提醒,申报房地合一税所产生之应纳税额,以本人或配偶名义於2年内重购自住房地者,无论重购价额高於或低於出售价额,均可按比率申请退还(扣抵)房地合一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个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之自住房地,因申报房地合一税产生之应纳税额,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8及房地合一课徵所得税申报作业要点第20点规定,以纳税义务人本人或配偶名义重购自住房地,且重购与出售之自住房地完成移转登记日或房屋使用权交易日在2年内,得按重购价额占出售价额之比率〔该比率应不超过100%。
国税局说明计算方式为:应纳税额×(重购价额∕出售价额)〕,於重购自住房地完成移转登记或房屋使用权交易之次日起算5年内,申请按比率计算退还已缴纳之房地合一税(适用於先出售后重购情形),或於申报房地合一税时按比率扣抵应纳税额(适用於先重购后出售情形)。
税务专家举例,小陈於108年7月1日购入自住房地,后来在民国113年8月29日以新台币1500万元出售,并於同年9月17日完成房地合一税申报且缴纳税额30万元;小陈另於114年3月5日以1200万元重购自住新房地,并至原申报房地合一税之国税局申请重购退税,依照所得税法第14条之8规定计算,小陈可退还房地合一税24万元〔30万元×(1,200万元∕1,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