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最新消息 > 房地合一稅 > 小心虧大了!房地合一重購退稅 原來不論重購金額多寡 都可按比率申請退稅 2025-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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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有民眾誤會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地價額需超過原出售價額,才能申請房地合一重購退(抵)稅。國稅局提醒,申報房地合一稅所產生之應納稅額,以本人或配偶名義於2年內重購自住房地者,無論重購價額高於或低於出售價額,均可按比率申請退還(扣抵)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自住房地,因申報房地合一稅產生之應納稅額,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以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名義重購自住房地,且重購與出售之自住房地完成移轉登記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在2年內,得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該比率應不超過100%。
國稅局說明計算方式為:應納稅額×(重購價額∕出售價額)〕,於重購自住房地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算5年內,申請按比率計算退還已繳納之房地合一稅(適用於先出售後重購情形),或於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按比率扣抵應納稅額(適用於先重購後出售情形)。
稅務專家舉例,小陳於108年7月1日購入自住房地,後來在民國113年8月29日以新臺幣1500萬元出售,並於同年9月17日完成房地合一稅申報且繳納稅額30萬元;小陳另於114年3月5日以1200萬元重購自住新房地,並至原申報房地合一稅之國稅局申請重購退稅,依照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計算,小陳可退還房地合一稅24萬元〔30萬元×(1,200萬元∕1,5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