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消息 > 房地合一税 > 换屋族必读!自住房重购必懂:先卖后买怎么退一次看 2025-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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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自住房子后想「换屋省税」,别再以为一定要「买比较贵」才拿得到退税。财政部高雄国税局澄清,只要符合房地合一自住房地条件,个人於2年内完成重购,不论重购价额高於或低於原出售价额,都能依比例申请退还或於申报时扣抵应纳房地合一税,时程、比率与证明文件才是关键。
个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之自住房屋、土地(下称自住房地,须由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於该出售及购买之房屋办竣户籍登记并居住,且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因申报房地合一税所产生之应纳税额,以本人或配偶名义於2年内重购自住房地者,无论重购价额高於或低於出售价额,均可按比率申请退还(扣抵)房地合一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经常有民众误会重购自用住宅之房地价额需超过原出售价额,才能申请房地合一重购退(抵)税。该局说明,个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之自住房地,因申报房地合一税产生之应纳税额,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8及房地合一课徵所得税申报作业要点第20点规定,以纳税义务人本人或配偶名义重购自住房地,且重购与出售之自住房地完成移转登记日或房屋使用权交易日在2年内,得按重购价额占出售价额之比率〔该比率应不超过100%;计算式:应纳税额×(重购价额∕出售价额)〕,於重购自住房地完成移转登记或房屋使用权交易之次日起算5年内,申请按比率计算退还已缴纳之房地合一税(适用於先出售后重购情形),或於申报房地合一税时按比率扣抵应纳税额(适用於先重购后出售情形)。
该局举例说明,陈先生於108年7月1日购入自住房地,嗣后於113年8月29日以新台币(下同)1,500万元出售,并於同年9月17日完成房地合一税申报且缴纳税额30万元;陈先生另於114年3月5日以1,200万元重购自住新房地,并至原申报房地合一税之国税局申请重购退税,依照所得税法第14条之8规定计算,陈先生可退还房地合一税24万元〔30万元×(1,200万元∕1,500万元)〕。
该局特别提醒,民众若是申报房地合一税,有符合重购退(抵)税之情形,则无论重购价额是否高於出售价额,均可按比率申请退还(扣抵)应纳税额。如有相关法令适用之疑义,可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或至该局网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国税智慧客服「国税小帮手」线上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