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最新消息 > 房地合一稅 > 時機歹歹售屋已賠50萬 心情不佳忘了這樣做 又慘被國稅局罰鍰 真是命苦! 2025-11-14
相關連結:https://estate.ltn.com.tw/article/26068
老王眼看近來國內股市大漲,將上百萬元積蓄投入買股票,卻不慎套牢,只好將3年前以總價700萬元購買的高市區舊公寓,今年上半年趕緊以650萬元脫手,讓老王心情不佳也經常藉酒澆愁。老王日前卻接獲國稅局罰鍰通知單,稱老王未申報房地合一稅,讓老王相當氣憤,售屋已賠50萬元還要被罰錢,因此向國稅局申請復查,卻遭不符法令而駁回,老王只好罰錢了事,感嘆真命苦!
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無論該交易係獲利或損失,均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
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第1款規定,個人有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之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戶籍地所屬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如未依限完成申報,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規定,應處以罰鍰。
稅務專家也說,針對老王案例,3年前以總價700萬元購買登記取得坐落鳳山舊公寓,今年又以總價650萬元出售移轉登記該房地,但因老王未於出售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經國稅局查獲後裁處罰鍰1500元。
雖然老王不服,向國稅局申請復查,並主張其出售房地係屬損失並未獲利,誤以為不需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請免除罰鍰。案經國稅局以個人交易房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老王不得以不知法規為由卸免申報義務,而駁回老王的復查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