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消息 > 房地合一税 > 个人房地产交易「符合规定」适用400万元免税额租税优惠 202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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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不动产新闻网/方暮晨/综合报导】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个人出售自住房屋与土地,如符合所得税法第4条之5第1项第1款所定要件,可享有课税所得新台币(下同)400万元以内免税、超过部分按10%优惠税率课徵房地合一税之租税优惠措施。
高雄国税局进一步说明,个人交易2016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自住房地,适用房地合一税自住400万元免税优惠,应符合以下3项要件:
1.个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该房屋办竣户籍登记、持有并居住连续满6年。
2.交易前6年内,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
3.个人与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内未曾适用房地合一自住租税优惠。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2017年间向乙建设公司购买房屋、土地,买卖契约约定总价为1,500万元,交屋后甲君即将户籍迁入该房地并实际居住满6年,期间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等情形,嗣后甲君於2024年间出售该不动产,售价为1,800万元,相关税费10万元,原应於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列报所得额290万元(1,800万元-1,500万元-10万元),因适用自住房地租税优惠,故可再减免400万元免税额,最后课税所得额为0元,不用缴纳房地合一税。
该局并提醒,出售2016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房地,无论有无应纳税额都要记得於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的次日起算30日内办理房地合一税申报,民众如有疑义,可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或至该局网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国税智慧客服「国税小帮手」线上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