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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房地合一被打槍? 他遭公司辭退賣房「仍要補55萬」 原因曝光4
https://www.pacowu.url.tw/ 吳天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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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連結:https://fnc.ebc.net.tw/fncnews/house/20326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3項第1款第5目規定,個人因財政部公告的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的房屋、土地者,房地合一所得稅稅率為20%。

 

北區國稅局指出,財政部於110611日公告,因調職或非自願離職20%稅率的適用要件,為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後因調職或有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的非自願離職情事,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該房屋、土地者。

 

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2年(2023年)3月購入新北市房地,之後於1132月出售該房地,自行申報課稅所得2,200,000元,並按非自願離職適用稅率20%計算繳納應納稅額440,000元,經國稅局以持有房屋、土地的期間在2年內,適用稅率45%計算核定房地合一所得稅應納稅額990,000元,補徵稅額550,000元。

 

甲君申請復查,主張其於工作地點購入新北市房地並設籍自住,之後因遭任職的A公司辭退,因此將該房屋出售,應按非自願離職的適用稅率20%課稅。但經北區國稅局查核,該房地於甲君持有期間,有出租情形,難以認定符合前述財政部公告的規範要件,因此國稅局對於甲君的復查予以駁回。

 

該局提醒,民眾交易屬於房地合一所得稅課徵範圍的房地產,如屬非自願離職原因出售房地,應留意是否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以正確計算及申報房地交易所得稅。

(封面圖/好房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