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消息 > 房地合一税 > 房地合一列扣装修费 有条件 2026-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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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高雄国税局提醒,纳税人出售房地时,若房屋确有修缮或改良,为确保装修费可列报为房地合一税成本,民众务必保存相关证明,包括修缮合约、施工明细、合法凭证、付款纪录及修缮前后照片,作为申报减除成本的依据。
依规定,个人出售房地合一课税范围的房屋、土地,如以出价取得,应以交易时的成交价额,减除原始取得成本、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费用,及当次交易土地涨价总数额后余额为课税所得。

如果在取得房屋后的使用期间,支付能增加房屋价值或效能、且非两年内所能耗竭的增设、改良或修缮费(又称装修费),也可包含於成本中申报减除。
举例来说,像是洗手台、浴缸、水电管线等支出,就是可列报的装修费;如晒衣架、冷气、家具等,就不可列入。
也就是说,在报缴房地合一所得税时,可检附修缮合约、估价单、合法凭证等申报减除成本及费用。
高雄国税局强调,一定要有修缮事实,才能列报相关成本及费用,若无修缮事实则为虚列成本及费用,可能会遭税局剔除补税并处罚。
举例来说,陈先生(化名)2024年间向甲建设公司购入A房地,於2025年间出售给林小姐(化名),於办理房地合一税申报时,申报减除修缮费用150万元,并提出乙公司所开立统一发票、估价单及工程承揽契约。
但国税局透过甲建设公司及林小姐所提供屋况照片及说明,发现A屋为空屋,且只有原本建设公司交屋时所附设备,因此剔除无修缮房屋事实的虚列成本及费用150万元,补徵税额67.5万元,并依规定裁处罚锾。
另外有民众向税局反映,实务上常遇到装修业者不愿开立统一发票、导致无法在申报房地合一税时提出证明,国税局指出,民众可於合约书中明订要求开立统一发票请款,若业者收款后仍拒开立统一发票,民众可检附合约书、估价单、支付证明及施工照片向国税局检举。
国税局提醒,房屋如有修缮或改良时,应取得并保存修缮合约、修缮项目明细表、合法凭证及修缮前后照片,於报缴个人房地合一所得税时,据实申报减除相关成本及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