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消息 > 房地合一税 > 个人出售农地 这种情况可免纳房地合一税 202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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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郑琪芳/台北报导〕个人出售2016年以后取得的农业用地,是否可以免纳房地合一税?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个人出售2016年以后取得、作农业使用的农业用地,须移转给自然人,才能免纳房地合一税;若将农业用地出售给公司(非自然人),须申报缴纳房地合一税。
根据「所得税法」第4条之5第1项第2款规定,个人交易2016年1月1日以后取得,符合「农业发展条例」第37条及第38条之1规定,可申请不课徵土地增值税的土地」,免纳所得税;换句话说,出售2016年以后取得的土地,若符合上述规定,并经地方税稽徵机关核准或认定,出售土地的所得免纳房地合一税。
高雄国税局说明,「农发条例」第37条第1项规定,「作农业使用之农业用地移转与自然人时,得申请不课徵土地增值税」,也就是说,作农业使用的农业用地出售给自然人时,才可申请不课徵土增税;若将农业用地出售给公司,因不符合上述规定,须於土地所有权移转登记日之次日起算30天内,向国税局申报并缴纳土地交易的房地合一税。
高雄国税局表示,个人出售作农业使用的农业用地,若要适用房地合一税免税,除应取具「农业用地作农业使用证明书」或「符合农发条例第38条之1土地作农业使用证明书」外,还须取得地方税稽徵机关核发「土增税不课徵证明书」;即出售的土地须同时符合「作农业使用」及「移转与自然人」,才能符合房地合一税免税要件。
另外,高雄国税局提醒,土增税应纳税额为0元,不能取代「土地增值税不课徵证明书」,因此不可做为申请适用房地合一税免税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