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最新消息 > 房地合一稅 > 個人出售農地 這種情況可免納房地合一稅 202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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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個人出售2016年以後取得的農業用地,是否可以免納房地合一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個人出售2016年以後取得、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須移轉給自然人,才能免納房地合一稅;若將農業用地出售給公司(非自然人),須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
根據「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個人交易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免納所得稅;換句話說,出售2016年以後取得的土地,若符合上述規定,並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或認定,出售土地的所得免納房地合一稅。
高雄國稅局說明,「農發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也就是說,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出售給自然人時,才可申請不課徵土增稅;若將農業用地出售給公司,因不符合上述規定,須於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天內,向國稅局申報並繳納土地交易的房地合一稅。
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若要適用房地合一稅免稅,除應取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符合農發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外,還須取得地方稅稽徵機關核發「土增稅不課徵證明書」;即出售的土地須同時符合「作農業使用」及「移轉與自然人」,才能符合房地合一稅免稅要件。
另外,高雄國稅局提醒,土增稅應納稅額為0元,不能取代「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因此不可做為申請適用房地合一稅免稅的證明文件。